《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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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