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