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是否可以在计息期间分摊确认利息收入,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第1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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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