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二条规定:“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