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二条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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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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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