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