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所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一、农产品
   ……
   (二)动物类。
   ……
   2.畜牧产品。
   ……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 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