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规定:“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除:
  ……
  (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