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长期待摊费最低分摊年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