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86号)规定:&ldquo;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dquo;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