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通知,明确离岸信托纳税人须在2025年10月22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逾期未缴税款将依据《税收征管法》加收滞纳金。这一过渡期设置为90日,旨在给予纳税人缓冲时间,但并非无限制宽限。公告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其适用范围覆盖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多个阶段,税率为20%。
申报义务主要针对两类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申报;非居民个人则需在次月15日内缴税。在存续期间,居民个人须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税,可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分5年分期缴清。若纳税人身份发生变更(如由居民转为非居民),也须在次月15日内完成申报。
对2023年1月1日起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原则上追溯征收三年。若应缴未缴税款超过10万元,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期限。2025年10月22日前尚未申报的,将被视为逾期。针对2025年前未申报的收益,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打包计算,一次性缴清。
未申报收益将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根据《离岸信托个税公告》,2025年10月22日前尚未申报的收益,无论是否分配,都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合并计算,适用20%税率。这一做法旨在防止部分纳税人通过“不分配收益、不申报纳税”的方式递延税负。
在存续期间,若收益未分配或被长期滞留于境外实体,也将被纳入征税范围。例如,信托未分配收益、境外实体未分配利润、因向关联方转移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均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此外,境外已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不能用于抵免。
值得注意的是,员工股权激励信托不属于此次征税范围。此类信托通常由企业主导,员工行权收益按现行股权激励政策征税,后续在境外获得的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仍按境外所得申报。
税务机关明确“反避税”条款,严打隐匿财产行为
《离岸信托个税公告》中包含反避税条款,已同步生效。例如,个人通过他人或组织装入财产,若实际出资和控制权归本人,将被视为本人装入。信托未分配收益及境外实体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纳入征税范围。
另外,若个人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长期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仍来源于境内,将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需依法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提示,将为纳税人提供税收辅导与办税服务,帮助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同时警示,勿轻信境内外不法中介诱导隐匿财产、逃避纳税,以免构成偷逃税违法行为。2026年1月1日起,新装入财产及存续收益将按年度申报制度执行。
专家观点:合规离岸信托应纳入监管体系
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特聘专家景建国指出,新政覆盖离岸信托设立、存续、分配、身份变更、终止清算等环节,从制度上封堵“只留账面收益、不作实际分配、长期不纳税”的递延筹划。其核心是:应税所得的判定节点在于收益是否形成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价差),而非是否实际分配至受益人。
在跨境税务透明化趋势下,景建国建议将离岸信托的合规价值与避税行为分层管理。对于隐匿资产、恶意递延收益、规避全球纳税义务的行为,应从严打击;对于企业出海、居民合规资产配置、家族传承等真实需求,应给予制度保障。
同时,应完善境外税收抵免细则,落实双边税收协定配套机制,健全跨境财税专业服务,为合规离岸信托留足发展空间。
建议:尽快自查申报义务,避免滞纳金风险
离岸信托纳税人应在2025年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避免被加收滞纳金。建议重点核对2023年至2025年期间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以及存续期间未分配收益。如存在未申报情况,应尽快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合并计算税款,避免因逾期影响信用或被追缴。对合规资产配置和家族传承需求,可提前咨询专业机构,确保纳税行为合法合规,避免被误判为避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