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截了当地说,以前好说,现在不一定。
公司股东已经把股权转让出去了,那公司欠钱,成为被执行人了,是否还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新《公司法》施行前后的政策差距太大,咱们分开来说。
你成立了一家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你占股50%,实缴需要5万元。如果你的股权已经实缴完毕,,那么此时你转让股权后属于彻底脱身,一般不需要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认缴的情况下就复杂多了。还是上一家公司,你认缴5万元,实际缴纳0元,这个时候你想把公司股权转让出去,是否还需要对公司的往后的债务承担责任呢?根据《公司法》88条规定,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一般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哪怕你已经将公司股权转让出去了,在没有实缴的情况下仍旧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听上去可能有些反常识,我已经转让出去了,怎么还要我承担责任。但是这确实是《公司法》修改后的新规定。
新《公司法》在2024年7月1日施行,2024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需要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来判断。简单来说,就是恶意转让来逃废债务的,那转让股东还是逃不掉,转让时能够正常经营的、不存在恶意逃废债务的,那么你大可以安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