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规定了公司简易注销程序。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来自《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实践中已经使用。简易注销登记只需要全体投资人承诺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并不需要进行严格的清算程序。简易注销登记需要同时满足“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和“全体股东承诺”两个条件,适用于《公司法》调整的全部对象。
“全体股东承诺”是指对“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承诺,如果承诺不实,如公司还有债务没有清偿或者税款欠缴等,则全体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可以提升企业退出市场的效率,降低企业退出市场的成本,同时承诺机制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上升为法律,明确了简易登记程序注销后的责任方式,解决了以往司法实践中法律依据缺失的问题。
律师简介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法律问题,可以关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