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税务处理_合伙企业减资税务处理_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税务问题

假定:A、B、C自然人投资一合伙企业甲,A出资10万,B出资40万,C出资50万,累计出资100万。经过历年经营,赚取了400万利润(假定为所得),每年各合伙人按经营所得5-35%税率已缴纳个税。现A合伙人拟退出该合伙企业,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合伙企业减资10万,A退出,合伙企业出资额变为90万。A应收取款项=10+400*10%=50万

第二种方式,A将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第三方,转让价50万。

第三种方式,甲合伙企业清算,各方解散,A将获得=10+400*10%=50万

下面我们分析上述三种方式的税务处理:

第一种方式下的税务分析:

合伙企业减资税务处理_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税务问题_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税务处理

有观点认为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1号规定处理,41号文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套上述公式后应纳个人所得税=(50-10)*20%=8万

此时很多人疑惑,各合伙人在历年已按经营所得税缴纳了个税,此时再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针对同一纳税人征收个税是否合理?是否有重复纳税的嫌疑?

针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在2019年官网回复:

合伙企业减资税务处理_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税务处理_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税务问题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3255681/c5139521/content.html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我们认为合伙企业的减资,不适用41号文,否则会出现重复征税。

所以,在第一种情况下,合伙人A取得50万,不用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方式下的税务分析:

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税务处理_合伙企业减资税务处理_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税务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按财产转产所得税征收个税,应缴个税=(转让收入50万-原始出资10万-相关税费0)*20%=8万

此时第三方的投资成本计税基础为50万。

但如果合伙人A在转让前与其他合伙人B、C商议好,先免税分配历年累计利润400,后A按10万转让,将变为无税转让。或者A在转让给第三方时,先由A免税分配历年利润40万,第三方加入合伙企业后,过往累积的利润仅只能由B、C享有分配权时,也能达到免个税的效果。此时第三方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为10万。

第三种方式下的税务分析:

根据税务总局上述提及答复,A获得50万,不用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乎网稽查案例库;日期:2024.5.26。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