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梁健律师,在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为我所律师及行政人员带来了一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为主题的分享会。
本次分享会中,梁健律师提到,在当今纷繁复杂的商业活动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常见且至关重要的事项。无论是企业为了引入新的战略合作伙伴、优化股权结构,还是股东出于个人资金需求、战略转移等原因考虑退出公司,股权转让往往都会成为一个关键的操作环节。
对于众多创业者、企业经营者以及投资者而言,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知识必不可少。
一、股权的定义与特性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的出资或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具有财产性和身份性的双重属性。
股权的财产性体现在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份,实现资本的流动和增值。
股权的身份性则体现在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决策等参与公司治理。
二、股权的自愿转让
(一)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公司法第84条第三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资合性的特征,该条款体现了股权转让的意思自治原则。
(二)股权转让的类型
内部转让: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通常不受限制。公司法第84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注:
本款明确公司内部转让既不做程序性的要求,也不做实体限制。
外部转让:股东向公司外部人员转让股权,需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84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
1.股权转让取消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限制,也取消了不同意转让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股权这一要求。
2.明晰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行使期限为通知确定期限,不可短于30日。
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并不产生强制出让股东缔约、交付股权的效力。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股权的强制转让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已经生效的裁决文书确定的债权具有强制执行力。
强制执行程序中,为了保护公司的人合性,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权变动模式
(一)股权变动模式
转让人:
1.转让人负有通知义务
2.转让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登记
公司:
1.变更股东名册
2.变更公司登记
3.正当理由下的拒绝变更
4.注销、签发出资义务书
5.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的双变更义务(《公司法》32、56条)
1、股东名册: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2、公司登记:
(一)名称;
(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