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份额转让,若转让的是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8〕159 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先划分所得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应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由取得所得的合伙人缴纳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交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交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该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产权转移书据”不包含合伙企业份额,因此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案例】自然人甲、乙各投资 100 万元成立合伙企业A,合伙企业 A投资 200 万元设立 B公司,上述资本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自然人合伙人甲将其在合伙企业A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自然人丙,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示“营业账簿”税目,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 0.25%贴花。自然人甲、乙各投资 100 万元成立合伙企业 A,合伙企业 A贷记“合伙人资本”甲、乙各 100 万元,并未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B 公司收到合伙企业 A 投资 200 万元后,贷记“实收资本”200 万元应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自然人合伙人甲将其在合伙企业A的份额转让给自然人丙,其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允许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甲将其在合伙企业A的份额转让给自然人丙,合伙企业A借记“合伙人资本”甲100万元,贷记“合伙人资本”丙 100 万元,并未涉及“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人份额为财产份额转让,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