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所需资料:印章(公章 财务章 法人章 发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 、账本(重中之中,如果没有账本就得补账本)、银行开户许可证、 U盾、 银行卡 、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原件。

一 、清算组备案:

所在注册区域能提交清算组备案 提交后成都各个区域时间不一样,有的区域可以当时就能获得《备案通知单书》,有的区域要5个工作日以后下能得《备案通知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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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报:

得到办案通知单后就可以登报声明公司注销了,注销需要备案通知单,营业执照拍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得到备案通知单后必须要在60天内登报,否则需要重新登报,登报45天以后才能再一次去工商局做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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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注销税务:

税务注销时间在1到3个月不等,根据注册时间,是否开票等因素来决定注销时间长短,第一步提交相关资料,带上账本公章 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银行近三年流水,税控盘  税务登记证,注销完成会得到一个《清税证明》。核算出税务相关情况,会要求企业补齐相关税务下准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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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做清算报告,注销工商:

所需资料,注销登报满45天的报纸,国地税清税证明,法人 股东身份证原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提交完以上资料,工商局收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在成都有的区域会在当天得到《准予注销通知书》,有的区域会在五个工作日以后得到《准予注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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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注销银行对公账户:

所需资料 银行开户许可证 U盾 银行卡 公章 法人身份证原件 提交资料后当场直接注销,银行收回开户许可证,U盾 银行卡。(必须法人亲自到场才能注销银行对公账户。)

六、 注销印章:带上公章 法人章 财务章 发票章,法人身份证原件直接去所在区公安局印章科注销,当场收回印章。至此注销流程全部走完。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公司注销程序: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股东之间存在纠纷并书面请求不予注销的;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未处理完结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拿到税务出具的《注销税务通知书》后到工商,去工商办理之前要登报注销公司公告。特别提示:未完全办理完注销流程的单位,应在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

在公司没有处理完相关的税务问题之前是不允许被注销的,税务问题也是公司注销过程中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所以在公司经营的时候一定要处理好公司的税务问题,同时在公司不经营的时候及时办理公司注销。

注销时间大概在3到6个月,周期主要是查账时间不确定,注册时间长或者开票多,那时间就延长,才注册或者开了票量小,相对会快一点,具体周期看税务局专管员。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1、依法成立清算组;

2、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

4、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7、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流程主要分为六步:

工商注销备案 → 注销登报公告 → 税务注销 → 工商注销 → 代码注销 → 银行注销

所以,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司因破产、合并、分立原因外解散而进行的清算中,公司清算主体违反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或因过错造成公司或债权人的损失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 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

B.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

C. 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张。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B.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

3、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5、内部责任分清

上述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二)行政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对于清算组的行政责任 ,清算组作为公司特殊时期一个责任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外,仍然可以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责任是脱离公司的独立责任。但同样,如果清算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后,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赔偿具有优先顺位。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