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9月1日上午在北京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外国国家豁免法、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在此前的央视报道中,还有一项是关于公司法草案的修订,内容是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认缴期限,由原来的章程自行约定,改为公司注册之日起5年内缴足。这一项并未通过表决进行修订。
会后,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是2023年9月30日。这也就意味着,这条规定的修改,虽然此次会议没有通过,但仍处在征求意见中,仍然需要后面的会议进行表决。
这条修改是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而按照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没有对实际缴纳做出具体要求。
两种制度形式各有利弊,认缴制因为不需要实际筹措资金就可以注册公司开始营业,所以对于初创公司来说非常友好。毕竟对于刚成立的小公司来说,现金流往往不是那么宽裕,采用认缴制可以让创业者不必一开始就为注册资金发愁。
但也正因为认缴制让开设公司的门槛大大降低,所以不可避免地会有皮包公司出现,也就不可避免地会有人利用这个便利来做一些损人利己的坏事。比如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做非法交易,再比如虚构合同、虚假贷款、虚假担保,甚至是诈骗等等。诈骗者注册公司的时候,虚构一个非常高的注册资本,就很容易骗得一些人或组织的信任。
这是部分支持实缴制的原因之一,当然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比如有的公司采取“钓鱼”策略,先在章程中承诺在短期内实缴资本以引诱债权人上钩,在债权人授信或提供融资后,为悬空债权而恶意修改章程、延长注册资本实缴期限。这对债权人来说不够友好,甚至也可以说是骗局的一种。
但是如果从认缴制改回实缴制,是不是就能够解决或者避免这些问题呢?恐怕也未必。相反,可能会带来很多其他的问题。
实际上,我国公司法在2013年修改后才实行完全的认缴制,由股东自主决定实际缴纳出资的期限。这在当时的改革力度很大,不仅如此,当时还废除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废除法定验资制度,取消年检制度等等。
这一系列“松绑”的措施,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市场也的确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10月发布的数据,截至2022年8月底,全国登记在册企业达5100多万户。而在2012年底,这个数字是1300多万户,增长近3倍。
如果说,2013年从实缴改为认缴,是在为市场松绑。那么如果这项修改落地,对于新注册公司而言,首先需要注意的就是注册资本和资金的筹备问题。注册资本小了,有些业务就没法开展,或者被拒之门外。而注册资本大了,就要面临实缴的五年期限问题。
其次,对于现有的存量公司而言,新规同样需要面临诸多变数。新规必然带来新的监管,如果需要应对这突然的变化,可能对很多公司来说,都需要面对一个现金流的问题。
但是很多公司的现金流并不是那么充裕,经济形势好的时候说不定还好些,目前这个形势下,很多公司的现金流可以说很不理想,能拿出来多少应对新规可能完全是个未知数。而且这种未知的变化,给公司经营者的预期也带来很多不确定性,在做出相应的经营决策时,肯定也会做出改变。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认缴制也不是说随随便便想注册多少资本就注册多少。注册资本的数量背后,不仅仅是为了显示公司实力,还有对应的责任问题。一旦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股东需要在认缴资本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这可不是简简单单吹吹牛皮,注册一个“小目标”就行了,用嘴吹牛不用上税,用公司注册吹牛那可是真要上税的。
而实缴制对于打击皮包公司和诈骗公司来说,收效可能不会很明显。因为目前境外注册公司并没有想象的复杂,中国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等,有些注册简单、维护成本也不高,还有些有税收优惠。
所以,一个就是决心要行骗的骗子公司,实缴制可能也挡不住他们。相反,这么做可能会“把孩子和洗澡水一起泼出去”,如果注册公司实缴的成本过高,有的创业者也许就直接选择去海外注册公司了。
网上很多人,都表达了对实缴制的担忧。特别是在今年大环境不太好的形势下,对这种基础性的制度修改,动作应该尽可能地轻柔,也应该尽可能多地征求意见。我个人认为他们说的有道理,目前来看,认缴制的优势大于实缴制。在当前的大环境下,不宜做出改变的大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