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_境外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税_居民企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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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推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110个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共性涉税问题,编制了《“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

为方便纳税人学习《“走出去”税收指引》,天津市税务局将分不同专题版块推出《你问我答话〈指引〉》,希望能为“走出去”纳税人进一步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提供帮助。

居民企业认定标准_境外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税_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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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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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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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至少1/2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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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 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 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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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认定条件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予以认定。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的,或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取消其居民身份。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 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经税务机关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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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适用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规定(如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申报征收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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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按照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方法申报缴纳所得税,按照规定履行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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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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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境外但被境内税务部门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请问我公司向其他外国企业支付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时,需要办理代扣代缴企业税款登记吗?

答:你公司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在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扣缴企业所得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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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之后,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吗?

答:需要。你公司应在居民身份确认年度开始,按照境内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

政策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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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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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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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天津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

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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