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的判定)
1.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2)动产转让所得: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4.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2)支付所得的个人住所地。
案例分析:
M公司为中国的非居民企业,该公司在中国的杭州设立分支机构,2010年度该公司取得如下所得:
①在中国的南宁销售一批货物,获得100万元;
②在德国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一处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中国温州;
③从F公司获得股息80万元,F公司位于日本;
④许可中国境内的L公司使用其商标,获得使用费200万元;
⑤设在杭州的分支机构获得了来自德国某企业的利息60万元,该德国的企业曾向M公司的杭州机构借款300万元。
判断分析:上述所得中哪些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
①销售货物100万元属于中国境内所得,因为交易发生地在中国;
②转让不动产所得属于中国境内所得,因为该不动产位于中国;
③股息所得80万元属于中国境外所得,因为分配股息的企业位于日本;
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0万元属于中国境内所得,因为支付使用费的企业在中国境内;
⑤来自德国的某企业的利息60万元属于中国境内所得,因为杭州机构拥有对德国企业的债权,即来自德国某企业利息与杭州机构有实际联系。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一、法定税率
(一)基本税率:25%
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二)低税率:20%
适用范围:特殊的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二、优惠税率
(一)小型微利企业:20%
温馨提示:
提示1:小型微利企业须符合四个条件:
①行业类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②盈利水平:年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③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
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④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提示2: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①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②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二)高新技术企业:15%
温馨提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具备六个条件。
(三)特殊的非居民企业:10%
具体包括:
①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温馨提示:
提示1: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利润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提示2: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的联系
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项目金额—纳税调减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一)收入的形式
1.货币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2.非货币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非货币收入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二)收入的构成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温馨提示:“其他收入”的范围
①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②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③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④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⑤债务重组收入;
⑥补贴收入;
⑦违约金收入;
⑧汇兑收益。
(三)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确认时间及方法)
1.销售货物收入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办妥托收手续时
(2)采用预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
(3)分期收款方式: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4)需要安装和检验的: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检验完毕时
(5)委托代销的:收到代销清单时
2.权益性投资收益: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3.利息收入: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
4.租金收入: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使用费的日期;
6.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7.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年度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
8.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分得产品的日期及公允价值;
9.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温馨提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需注意三点
(1)视同销售的对象:货物、财产、劳务。
(2)企业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确认
①改变资产权属的资产处置行为,视同销售;
②未改变资产权属的资产处置行为,不视同销售。
(3)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视同销售。
比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分支机构等情况不视同销售,不缴企业所得税。
(提示:企业所得税为法人所得税制)
二、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的概念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
2.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1)财政拨款;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
温馨提示:
企业或其他组织取得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例:某企业发生四种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业务:
(1)从地方政府借款500万元,需要按期付息,并在5年后还本。
(2)企业取得的属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3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
(3)取得了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不需要偿还的财政支持资金400万元。
(4)取得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300万元。
要求:分析上述哪些财政性资金应计入应税收入。
分析:
(1)政府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2)增值税退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取得的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的财政支持资金40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1.免税收入的概念
免税收入是指企业经营活动或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本应承担纳税义务,只是由于国家政策的需要,给予免税优惠。
2.免税收入的范围
(1)国债利息收入;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税后收益);
(3)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非营利收入。
温馨提示:理解免税收入需注意下列收入不得免税
①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
②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③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④购买外国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⑤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⑥非营利性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某商场2010年全年取得如下收入:
①销售商品收入200万元;
②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
③转让国债取得净收入150万元;
④购买某公司债券取得利息收入20万元;
⑤从深圳某高新技术企业分回股息260万元;
⑥转让一项股权取得净收入90万元。
要求:确认该公司2010年的免税收入。
该公司2010年的免税收入=100+260=360(万元)
四、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
2.合法性原则;
3.相关性原则;
4.合理性原则;
5.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6.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二)税前扣除的基本项目
1.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视同销售成本
2.费用: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在具体成本费用项目的扣除上,税法和会计有差异。
3.税金
温馨提示:税金税前扣除需注意三大要点
(1)列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的税金可直接扣除
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关 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2)列入“管理费用” 的税金不得重复扣除
包括: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下列税金不得税前扣除
①企业所得税税款
②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③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4.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毁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损失及其他损失。
5.其他支出。
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三)税前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温馨提示:
企业支出税前扣除有四种方式
①不得扣除
②全额扣除
③限额扣除
④加计扣除
1.利息支出
(1)全额扣除的利息支出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③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限额扣除的利息支出
①适用范围: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
②扣除标准: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甲企业2010年1月向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生产周转,期限一年,年利率6.6%;当月又向乙企业借款200万元,期限一年(借款用途同上),年末向该企业支付借款利息18万元,已全部计入当年的财务费用。要求计算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计算分析:
(1)向工商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6.6万元可全额扣除
(2)向乙企业贷款支付的利息税前扣除分析:
①扣除限额=200万×6.6%=13.2万元
②实际支付利息18万元
③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额=18-13.2=4.8万元
(3)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①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
②为购建无形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
③为生产周期在12个月以上的存货发生的利息支出
温馨提示:
利息支出资本化的时间为资产的购建期间;
利息支出资本化的金额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2010年1月,甲钢铁生产企业向乙企业(非金融企业)借款2000万元用于购建一条新生产线,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10%,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虽然会计上对甲企业2010年度资本性借款费用按发生额200万元列支,但由于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利率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因此税法上对甲企业2010年度作为资本性支出的借款费用只承认120万元(2000×6%),超过的80万元(2000×【10%-6%】)不予以承认。
(4)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
①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②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5)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需符合“两不超”
①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
(其中:一般企业2∶1;金融企业5∶1)
②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A公司(非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1月向母公司借入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5%,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持有A公司100%的股份,A公司2010年末权益资金总额为100万元。计算A公司2010年税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
①调整后的借款额=100×2=200(万元);
②可扣除的利息支出=200×5.5%=11(万元)。
(6)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区分两个层次
①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遵循“两不超”;(同关联企业规定)
②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2010年1月1日,A制药公司为摆脱经营困境,经股东会讨论决定从其投资方之一甲个体工商户借款500万元,同时向本企业职工个人借款200万元,共计7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期限一年。上述借款年利率为7%,利息按月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A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股东甲个体工商户投资200万元)。计算A公司2010年可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1)A公司向个人股东甲某借款可扣除的利息支出: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500÷200=2.5,大于规定比例2,另外,约定利率7%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5%,所以向个人股东甲某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①调整后的借款额=200×2=400(万元);
②可扣除的利息支出=400×5%=20(万元)。
(2)A公司企业向职工个人借款可扣除的利息支出:200×5%=10(万元)。
2.工资支出
工资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工资支出
(1)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可全额扣除
提示:①应付未付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②合理的工资支出需符合五项原则!
确认工资合理性的五项原则:
A.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B.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C.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D.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E.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工资支出不包括“三费、五险、一金”
(3)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可“加计扣除”100%
某机械厂2010年全年共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支出为80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36万元,该厂2010年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支出为:
800+36×100%=836(万元)
【单选题】 某公司职工100人,其中残疾人员20人,2010年应税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费用为560万元(其中,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为240万元),2010年每人每月实发工资1500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该公司200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110 B.125 C.116 D.120.5
【答案】C
【解析】
①应扣工资=100×1500×12+20×1500×12=216(万元)
②已扣工资=240(万元)
③工资支出纳税调整额=240-216=24(万元)
④应纳税所得额=1000-560+24=464(万元)
⑤应纳企业所得税=464×25%=116(万元)。
3.职工福利费
(1)扣除前提:已实际发生;
提示:已提未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得税前扣除!
(2)扣除限额:实发工资总额×14%;
(3)从低确定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
①实发数≤限额数,按实发数扣除;
②实发数>限额数,按限额数扣除。
(4)超范围列支的福利费不得税前扣除。
温馨提示: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某企业2010年实际发放工资1200万元,2010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500万元(其中包括中秋节发给职工的过节费60万元);另外,该企业2010年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共96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0年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额。
①调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中秋节发给职工的过节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剔除60万元;供暖费补贴和职工防暑降温费本应列入职工福利费,不得列入管理费用,应调增职工福利费96万元。
调整后的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
500-60+96=536(万元)
②计算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限额
扣除限额=1200×14%=168(万元)
③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168万元
④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额=536-168=368(万元)
4.工会经费
(1)必须建立工会组织
(2)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税前扣除
提示:已提未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3)扣除限额:实发工资总额×2%
①拨缴数≤限额数,按拨缴数扣除;
②拨缴数>限额数,按限额数扣除。
(4)必须提供《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5.职工教育经费
(1)扣除前提:已实际发生;
提示:已提未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2)扣除限额:实发工资总额×2.5%;
(3)从低确定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①实发数≤限额数,按实发数扣除;
②实发数>限额数,按限额数扣除。
(4)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可无限期递延扣除。
A公司2009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为9万元, 2009年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为170万元;2010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为5万元, 2010年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为300万元。
问题:A公司2009年、2010年的职工教育经费如何扣除?
2009年:
①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170×2.5%=4.25万元;
②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9万元;
③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4.25万元;
④调增2009年所得额4.75万元;
⑤递延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4.75万元。
2010年:
①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
②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
②2010年可抵扣2009年职工教育经费的递延扣除额2.5万元;
③2010年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5+2.5=7.5万元;
④递延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25万元。
6.公益性捐赠支出
(1)公益性捐赠对象(四个方面)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公益性捐赠方式(三种渠道)
①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
②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
③通过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温馨提示:
提示1: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提示2:企业通过县级以下(不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如:乡镇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村民委员会等)进行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3)扣除限额:扣除限额=年度利润总额×12%
温馨提示:
提示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提示2:向汶川地震灾区、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 的捐赠可全额扣除。企业因上述特定事项捐赠出现的亏损可在以后五年内弥补。
(4)纳税调整思路
①计算年度利润总额
②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年度利润总额×12%)
③确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额
④确定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从低确定)
A.实发数≤限额数,按实发数扣除,不需纳税调整
B.实发数>限额数,按限额数扣除,需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额=实际发生数—扣除限额数
温馨提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纳税年度既有公益性捐赠支出又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则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1:某县食品厂2010年利润总额为90万元,“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的捐赠支出包括:通过县民政局向贫困地区捐赠30万元,通过某乡政府向该乡一所小学捐赠15万元,直接向某敬老院捐赠12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计算该厂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
①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90×12%=10.8(万元)
②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30(万元)
③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8(万元)
④公益性捐赠纳税调整额=30-10.8=19.2(万元)
⑤非公益性捐赠纳税调整额=15+12=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