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个人独资企业A,投资人a,A名下车辆尚在还贷,a与b签订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b没有按时付钱。
二、诉讼主体
原告为A,A为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a是代理A做出的行为,a在交车时交付了行驶证,履行了披露义务。
原告为a,法律依据: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有案例支撑可以,私以为比原告为A的的风险大。
二、诉讼请求
继续履行合同要钱。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就算达到上述条件,也会存在抵押权人是否同意的问题。
依据: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没找到案例,不知道法院是否会主动审查抵押权人的问题。但是有风险,更稳妥的做法是还我去要。
解除合同要车。第一,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或者法定解除的条件。第二,占有使用费,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基本等于法院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