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零一九年, 深圳某个小镇里面的企业, 把自身百分之八十的股权卖给了一个来自外地的资本方。等到股权交割的那个日子, 新来的老板在他的签字本上面画了一个看起来很漂亮的勾, 然后再去发朋友圈说他能够轻装上阵了。
但是过了三个月之后, 法院的传票直接寄到了公司的前台那儿。因为有一笔发生在一九零七年的民间借贷借款存在争议, 起诉他的原告是那些以前的老股东在过去曾经找过的所谓的朋友。那位新老板盯着手里的那张纸看的时候, 他的手都忍不住开始颤抖起来。
您提出疑问来询问, 这笔债务究竟应当由谁来进行偿还。
一个扎心的底层逻辑
你先别着急去算清楚到底是哪一个购买股份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公司并不是一个有血有肉的人, 它仅仅是一个具备法律人格的空壳子而已。所以当股东的身份发生了变化时, 这个公司的空壳本身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打个比方来说, 你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 在这个情况下, 原房东与银行之间是否还存在未结清的贷款, 这是属于原房东的事情, 并不是由你承担的责任。然而, 当你入住之后, 如果物业公司追讨拖欠了两年的费用, 这时候你应该去找谁呢? 这就要找业主了, 而这里的业主指的就是你。
公司债务的情况也是同样的道理, 《公司法》这一条法律规定的意思是非常清楚明确的, 那就是公司是需要用它所有的财产来对外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权仅仅是证明谁拥有这个主体的凭证, 这就好比这是一个壳子, 里面存放着账目, 里面的这些事情并不会因为换了股东也就是换了坐在里面的人就已经一笔勾销了。
所以, 第一个结论就让人感到特别的冰凉, 就是说在__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__, 是永远都跟着这个公司走的, 它是不会去跟着那个股东走的。
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背什么?
这里需要把视角分开, 分成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
他是站在债权人的角度, 也就是局外人的立场来看待这个问题的。他寻找债务对象的时候, 锁定的是这家公司, 而不是公司里面的某一个具体股东个人。即便公司的老板换成了另外一个人, 他也不在乎, 他只认准公司的公章以及那个对应的银行账户。
站在局内人的视角, 也就是同时站在卖方的立场上以及买方的立场上, 来看待这一问题时:
在转让之前已经产生, 并且现在已经到期的这些债务, 应该由公司去进行偿还。但是如果是在转让协议里面进行了约定, 说明由转让方来负责清偿那些在交割日之前发生的全部债务, 那么这种情况下, 需要先由受让方把钱给掏出来, 然后再回过头去找转让方要求追偿。
在正式转让之前已经存在, 但是还没有到期偿还的、或者潜在的债务, 比如担保责任、还没有判决结果的诉讼案件, 还有税务局查账的风险。这是最大的坑。绝大多数交易只关注资产的检查, 却不进行潜在债务的检查。三年以后, 一笔以前的担保责任突然出事, 新的股东才发现, 协议里面根本没有写进这一条。
在股权转让发生之后, 新出现的债务问题需要由受到新股东控制的企业来进行偿还工作。针对这一情况, 原本的转让方通常不需要提供任何形式的兜底担保措施。
债务的那个归属问题, 并不是按照时间进行简单的一刀切式的处理, 而是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那条线以及法定责任的那条线同时前行。如果在那份协议里面没有写明的内容, 法律就会帮你来进行兜底解决, 如果是法律也没有能力去兜底的情况, 那就只能由你自己来承担后果了。
那些没人写进合同的"隐形债"
你以为这仅仅是股权转让, 但其实你是接过了一个没有结局的故事。
关于对赌条款, 之前老股东跟投资人签过业绩补偿协议, 只要公司没达到规定的指标就要赔钱。这个赔钱的义务其实是挂在公司的身上的, 如果你去接盘, 就得跟着承担赔钱的责任。
之前没有公开说明过存在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当年老股东为了关联公司做了担保, 后来被担保的那一方违约了, 导致公司作为担保人被动地卷入了这件事里面。
税务方面存在着一枚时间炸弹般的隐患。这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之前产生的虚开发票行为以及少计收入的情况。税务局规定的追征期是五年。如果在股东身份存续的当年就被查获, 税务机关会先要求公司承担缴税责任。随后, 你需要依据之前的协议条款, 向原来的老股东进行追讨。
诗人在诗句中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 那就是旧的伤痛是没办法靠一件新衣服就彻底好起来的。在法律这一行里面相关的人通常会这样讲说那些早就存在的老账目是不会因为这个公司多了一个新的投资人的身份,就真的被一笔勾销或者不用还了。
给真正要签字的人,三句话
大家千万不要把尽职调查这个环节仅仅看作是走个过场。要把接下来这五年时间里面, 所有的诉讼案件、仲裁事项、担保函以及税务处罚决定书等相关的资料全部调取出来, 然后还要把所有的关联往来函件也要整理出来, 最后再对这一条条的内容进行仔细的审查核对。
请不要仅仅在主导性的合同约定条款里陈述一句转让方承诺没有其他债务这样的话, 而是要明确列出清单, 要设定违约金, 要建立回购机制, 还要让原来的股东做出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
不要相信那种认为事情都已经交割清楚了, 所以跟自己再也没有任何关系的说法。在中国法院之前判决过的案例中, 受让人想要主张自己并不知情, 并且以此来抗辩从而成功向转让方追偿, 其前提条件是你必须在相关的协议里面明确地做出约定。
如果没有进行这样的约定, 那么法院在很大概率上会判定由你自己来承担所有的后果。
你落笔的那个行为, 它不仅仅是关乎一个数字的东西, 它所代表的含义, 实际上是涵盖了一整段过往的时间。
在那一页纸张被翻过去之后的情况下, 上述每一道留下的墨迹痕迹, 在客观状态上依然是属于你的那一侧内容。
因此, 等到下一次有机会坐下进入谈判桌的时候, 并且还没有落下笔去签署文件之前, 请先在心里头或者口头问出这一句话来, 就是看看放在眼前的这一份合同文书里面, 到底有没有安排出来某个能够替着我办事的人, 去把那些属于以往时候所欠下的债务状况, 这三个字所代表的实际含义, 给写得明明白白, 写得一丝不苟。
如果情况不是这样的,那么你就不是在购买股权, 你其实是在捡起一个别人没有关闭的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