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势】
你签署那份为期两分钟就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你是否能够百分之百地确认, 你实际购买到的是真正的股权, 而不是长达三年的诉讼纠纷案件?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 在两千零二十五年全国各级法院新增加受理的所有股权类纠纷案件里面,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类型的案件所占的比例已经突破百分之四十, 也就是说超过了百分之四成。
类似的情节正在同一个剧本里反复地上演, 很多关键的条款通常都隐藏在合同的第六页或者后面的某一页, 当你们在签字的时候几乎没有多少人会去翻阅查看那些条款, 可是等到开庭审理的时候才不得不去翻出来查看。那个叫做对赌的条款里面, 根本没有去写清楚到底在什么样的情况之下的时候会进行触发。
然后那个叫做优先购买权的权利, 是用了一纸通知的方法给它给绕了过去。至于那个工商变更的事情, 就卡在了某个保持了沉默的那个第三方的股东的手里头。导致整个这一笔的交易就变成了像马拉松赛跑那样一样的漫长又拖延了。我见过一个实际的案例是这样的情况的, 这个案件的买方已经付了这个全款了以后。
但是他在等候那个工商变更完成的期间等了长达十一个月的时间。在这个等待的过程之中间, 这家公司被债权人给提出了破产申请的这种情况了。同时股权是被冻结的情况发生的。然后那一笔钱是打了水漂的这样一个结果。协议它毕竟只是纸张罢了, 纸张本身就是死的东西。
但是人活着这件事情是真的, 利益这个东西也是活着的状态。所以只要人和利益都在, 那么纠纷也就是一直处于活着的状况之中的这样子的意思。
【卡一:钱走了,税没走】
在关联方之间进行转让, 操作流程是最为简化的。只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这一项目, 以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便视为手续办结了。若是打算将标的转让给外部人员, 则情况会变得复杂不少。税务机关通常会率先启动价格评估程序, 并综合运用净资产法和收益法这模型两套分析工具进行复核。
自二零二四年国家税务总局开展那一轮专项核查工作以来, 凡是选择按原价或者低于评估价来进行税务申报的情形, 绝大多数都会被列入需要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的名单之中。这类事件所涉及的补税金额, 起步数额高达七位数, 并且不存在任何上限规定。
在进行跨区域、跨行业的转移操作时, 必须考虑到企业所得税里面那个叫做视同销售的问题, 千万不要只盯着个人所得税这一个出口来看待。在既得利益放在明面的情况下, 合规性就不再是一个可以随意选择的选项了, 而是必须去执行的必选项。
我要把这句话重复说好几次, 它绝对是必选项。当你把资产或者权益转给员工群体的时候, 当你在上游和下游合作伙伴之间进行转移的时候, 以及在关联平台之间做处理的时候, 这些不同的路径会直接导致整体的税负结构出现差异, 所以不要试图用同一套模板去应付所有的具体情况。
【卡二:章程是暗门,优先权是锁】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提供了默认的规则, 但是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明确写明“转让需要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因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不一样的情况, 股东只有三五个,相互之间的关系比较亲近, 所以章程里那句要求一致同意的话并不是纸面上的条款, 而是真实的否决权。
只要有一句要求一致同意, 那么任何一笔交易就都变成了没有上限要价的拉锯战。如果第三方不签字, 你就必须等待;这一等, 就是资金上的成本, 也是机会上的成本。
还有一个更加隐蔽的层面, 那就是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如果公司章程里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话, 那么默认的期限也就是三十天, 但是公司章程里如果有写的话, 这个期限是可以压缩到七天的, 如果你不去翻看公司章程的话, 你就根本不知道自己究竟是属于买方这一方还是其他方的人, 千万不要只是光盯着《公司法》去看, 那几十页厚的公司章程的内容, 才是真正起管理作用的东西。
【卡三:工商变更是最后一道闸】
把协议文件给签下来, 然后付款也支付了, 股东会那边虽然已经通过了会议决议, 但是工商变更手续到现在还没有办到最后完成的程度。在法律概念上讲, 股权的状态根本就没有发生任何实际的变动。
公司的有限公司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 那么在没完成那个叫做办理变更登记动作之前, 面对外面的社会关系和各类主体来看, 你在名义上依然被视为原来的那一位股东。无论是涉及到的债务问题、担保行为、打官司的诉讼情况, 还是税务局发起的检查, 这些所有的责任都会被算到你的头上。
这个被称为法律风险的时期长短不同, 短的话可能是两周左右的时间, 长甚至可以达到半年的时间长度, 而整个办理流程卡住了的原因可能只是因为有一个股东不肯配合签字, 或者是由于公司公章丢失之后备案材料还没能补齐导致的结果。
如果要办理变更, 那就必须要把全体股东都签字的决议原件全部提供上来, 现在少了一个印章, 所以窗口期只能再往后延长一个周期了, 请记住“协议生效”这件事情本身并不等同于“股权交割”完成, 这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 只要相关的审核关口还没有顺利越过, 那么原本存在的风险也就依然没有消除。
【收束】
因此, 下面我们要提到的下一个问题是, 关于你手里掌握的那份协议, 在其倒数第二段中的“其他约定”这一部分里所出现的表述, 即“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这样的情况, 你到底准备通过一种怎样的方式来进行所谓另行进行的协商活动呢?
在双方协商工作还没有完成之前的这一个时间段之内, 你所能够确认的身份属性, 究竟是属于买方的范畴, 还是说应当被认定为买方的一方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