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这件事, 被看作是两个人共同进行的合伙行为, 但是公司这个东西, 却不可以变成那样的合伙。

这封信是给一位创业者写的, 这位创业者的配偶刚刚被发现已经将公司的股权悄悄地转手给了别人。这位创业者呢, 实际上是一个站在事情外面的旁观者, 现在由我来帮你把这本账给算明白、搞清楚。

首先要提一个让人感到有些痛心的问题, 那就是在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段当中所获取的股权, 最终究竟是属于哪一方所有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在结婚以后, 如果是由夫妻中的一方去出资, 并且以这一个方的名义拿到的股权, 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请大家记住, 这里的性质是“共同财产”, 而不是“共同股东”, 这个说法带有双关的意思, 很多人一辈子都搞不明白这个道理。

问题一, 它现在浮出水面, 一方能否不经配偶同意, 单方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答案就藏在《公司法》第八十四条里面。在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 其他股东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不过, 配偶并不属于“其他股东”的范畴。除非公司章程里有另外的约定, 否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换句话说, 法律并没有赋予配偶一种天然的、绝对的一票否决权。

可是, 风险依然并没有真正地消失掉这一点是确凿无疑的。

这种情况可以举例说明, 张总和他的爱人联手运营一家注册资本为五百万元的科技公司, 其中张总手里握着百分之六十的股权数据, 有一天, 张总把自己持有的那部分股权里面的百分之二十比例拿出来, 价格定得很低, 直接转给自家的亲兄弟了, 在这个过程中,完全没有去告知爱人的存在, 事后当爱人知道这个情况以后, 有没有权利站出来主张这次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我们来反向思考这个问题吧, 情况是这样的, 如果那个转让的价格变得太低了, 远远低于它应有的公平价值, 而这两个人之间又是有关联关系的, 那么法院就很有可能去查阅《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从而认定这种行为是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的, 最终会判决这个转让行为是可以被撤销的。

夫妻公司中夫妻一方股权转让的问题_夫妻转让股权是好是坏_夫妻一方无偿转让股权

那么关于配偶这个问题, 究竟应当如何去做才能够打破这个困境呢。

路径一:事前锁死。需要在公司章程里面, 把那条内容给写入进去, 也就是夫妻一方对外转让股权这个事, 必须得经过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才行。这一条规定就是成本最最低的那种防火墙措施。

路径二,就是要在事情进行中死盯不放。 要去定期查询那个工商变更登记系统里的股东名册, 以此来确保根本就不会出现那种像是偷偷摸摸进行的代持操作,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那种暗度陈仓的办法。

路径三:事后追责。如果转让的行为已经顺利完成, 并且导致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受损, 那么被侵害的配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去请求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

这三个步骤相互联系, 一个接着一个, 任何一个步骤都不能缺少。

我们要回到那封信的收信人的情况上去, 他在这种时刻下面, 最需要去得到的一个东西, 绝对不是一种愤怒的情绪感觉, 而是一份非常冷静的一种情绪的状态, 同时还有一份能够明确地去执行行动的一个清单。

合伙这个事情容易做到, 但是散伙这件事就比较难处理了。然而, 比单纯散伙更难的情况是两个人既选择了合伙合作, 又发生了散伙的行为。

只有把股权关系还有婚姻关系这两个事情做一次干干净净的切割, 这才是对公司负责, 同时也能对家庭负责的一个叫做“止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