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五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五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BJ25330400300231498的胡萝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南湖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胡萝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抽样编号为DBJ25330400318230395ZX的小台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嘉北远秋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小台芒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嘉兴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吡唑醚菌酯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抽样编号为DBJ25330400318230394ZX的桂味荔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嘉北远秋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桂味荔枝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两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嘉兴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两个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桂味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抽样编号为DJC25330400318230442ZX的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超巽商贸有限公司嘉北分公司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两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嘉兴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噻虫嗪两个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抽样编号为DJC25330400318230445ZX的小台芒(芒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超巽商贸有限公司嘉北分公司销售的小台芒(芒果)经抽样检验,戊唑醇、吡唑醚菌酯两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嘉兴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戊唑醇、吡唑醚菌酯两个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小台芒(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3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j.jiaxing.gov.cn/art/2025/10/14/art_1542478_589346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