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压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相关行为郑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平台提供者作为第一责任人,需严把入网关口、强化过程管控,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具体要求如下:
(一)健全管理体系。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专岗,配备与经营规模匹配的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未配备总监的,由指定安全员履职。建立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开展法规及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培训记录留存备查。
(二)规范入网审查。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核验名称、资质、实际地址等信息,每6个月更新一次;通过实地核查(留存现场照片)、数据比对等方式实质审查资质,严禁为无资质、资质过期或虚假资质者提供服务,审查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警示:违规将依法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平台主要负责人故意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按其上一年度收入,处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规范信息公示。督促经营者在平台显著位置展示资质、实体门店信息,确保网店与实体店名称一致;无堂食门店需标注“无堂食”,同步展示于经营者列表;支持“互联网+明厨亮灶”,设置对应链接,视频信息保存不少于14日。
(四)强化风险管控。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通过技术监测、巡查抽查排查隐患并督促整改。如实留存订单信息(含食品名称、配送人员、送达时间等),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不少于6个月,确保可追溯。
(五)规范违规处置。发现经营者违法违规或收到监管部门通报,立即采取限流、暂停服务直至终止合作等措施,并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对被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每半年(1月、7月)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资质信息。
(六)完善配套管理。设立或委托运营机构的,3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报备;自建网站的平台,需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配送人员培训,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不免除自身主体责任。
二、严格规范入网经营者食品安全经营行为
入网经营者需坚守安全底线,做到线上线下经营一致,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一)确保资质合法。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拥有真实实体门店,经营项目、地址与资质证书保持一致,按许可范围经营,严禁“无证”“套证”“假址假店”等行为。【警示:无证经营将依法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二)严把原料关口。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选择合法供货商(留存供货商资质复印件),严禁采购使用变质、掺假掺杂等问题原料,做好进货记录,确保原料可追溯。
(三)规范加工制作。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定期消毒贮存、加工等设施设备;在自有操作区加工食品,严禁委托他人代工,严格执行烧熟煮透等操作规范,符合安全标准;线上销售食品与实体店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四)规范包装配送。使用安全无毒、符合环保要求的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全面推行“食安封签”(贴于外包装封口,破损视为不合格),送餐人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对特殊温度要求食品需采取保鲜、冷藏等措施,确保配送过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