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直播电商经营秩序,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强化网络交易与网络内容协同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两部门联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直播电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播电商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及相关经营者,在直播电商经营活动中涉嫌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

1.未依法亮证亮照亮规则、无资质经营、超范围经营,未按规定公示经营主体、售后等信息的;

2.销售假冒伪劣、“三无”、过期变质、不符合安全标准及违禁商品的;

3.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虚构交易、刷单炒信、流量造假、伪造评价,实施不正当竞争的;

4.价格欺诈、虚构原价、虚假促销、不履行价格承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5.违法发布广告,对普通商品进行医疗、保健功效误导宣传的;

6.拒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推诿售后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7.平台未履行资质核验、信息报送、行为管控、纠纷处置、数据留存等主体责任的;

8.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

9.低俗营销、恶意炒作、色情擦边、虚假人设、诱导打赏,违背公序良俗的;

10.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谣诽谤、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危害网络生态安全的;

11.未落实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信息未尽到审核、巡查、处置义务的;

12.其他违反网络交易、直播电商、网络内容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线索举报方式

欢迎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各界据实提供线索,举报时请提供主播账号、直播间信息、违法时间、相关证据(截图、视频、订单、录音等)及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核查处置。

市委网信办举报电话:2617362,举报邮箱:jubao0937@163.com

市场监管举报电话:0937—12315

三、有关事项说明

1.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收到的线索依法依规及时核查、处置、反馈,建立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3.对提供重大有效线索、协助查处典型违法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特此公告。

中共酒泉市委网信办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jiuquan.gov.cn/scjg/c107058/202603/51da17325173407dae96db47a7568e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