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幕安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YTT3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木安

住所(经营场所):南宁市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宝丰园C-5栋1单元403号

谢木安向本分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01月26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系谢木安有效期限为2007.02.01-2017.02.01的身份证复印件,将谢木安登记(备案)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和联络员。本分局核验了谢木安的身份信息;经调查当事人及主要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本分局将当事人冒用谢木安身份办理设立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分局决定撤销2016年01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6年3月23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j.nanning.gov.cn/xxgk/tzgg_6596/t65811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