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秩序,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根据反洗钱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为确保我州经营主体(备案主体)依法依规完成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在西双版纳州注册成立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管理办法》目前规定的“备案主体”。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进行受益所有人备案。
二、受益所有人及识别标准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自然人即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标准1: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标准2:虽未满足标准1,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
标准3:虽未满足标准1,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
受益所有人可能不止一个自然人,任何满足上述三个标准之一的自然人都应作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如果通过上述标准均不能确认受益所有人,则应当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
三、备案途径
备案主体可通过工商联络员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方式登录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g/xtsy,点击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首页左侧“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模块(建议使用计算机设备登录,移动设备登录可能会导致该模块无法显示)进入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查询页面(在“更新/补正标签页)进行填报。
四、备案信息
备案主体应填写受益所有人的下列信息
(一)姓名;
(二)性别;
(三)国籍;
(四)出生日期;
(五)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六)联系方式;
(七)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八)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
存在《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填报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比例;
存在《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填报收益权、表决权的比例;
存在《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填报实际控制的方式。
五、免于备案情形
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备案主体,如果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可在系统中勾选承诺书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文章来源:https://www.xsbn.gov.cn/xsbnscjdglj/119943.news.detail.dhtml?news_id=298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