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达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 连续两年, 未按规定, 报送年度报告,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未改正, 且通过登记的住所, 或者经营场所, 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 公示年度报告, 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 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照“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在这种情况下未改正, 并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依照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这段话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1日那天, 我局采用公告送达这种方式, 给你公司送去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也就是巴市监罚告〔2026〕6号这份文件, 依规告知了我方对你公司计划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以及相关的事实、理由、依据, 还告知了你公司依法所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这些权利。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之内, 既没有提出陈述, 也未曾进行申辩, 同时也没有要求举办听证。

因经由你公司登记的住所获取联系失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给你公司通过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市监处罚〔2026〕5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经过三十日可视作送达。

你公司要是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能够在接到处罚决定书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往后数六十日的时间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的申请, 还能够在六个月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8日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_行政处罚送达回执是什么意思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