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杰邦煤业有限公司等29户经营主体:
本局对, 你单位, 进行立案调查, 该单位涉嫌, 连续2年未按规定, 报送年度报告,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未改正, 且通过登记的住所, 无法取得联系, 此案件, 已调查终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 的规定, 现将本局, 拟作出行政处罚, 的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据, 告知如下:。
你单位连续两年都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进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然而对于此状况并没有进行改正, 并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没办法取得联系, 这有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嫌疑, 依据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本局打算作出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五条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以及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七条规定, 你单位是拥有进行陈述的权利的, 你单位是拥有进行申辩权利的,并可以去要求听证的。从本公告发布之日开始算起往后经过三十日那就是视为送达了, 你单位从送达之日开始起在五个工作日以内, 要是没有行使陈述权利的, 没能行使申辩权利的, 是没有要求听证的, 那就视为放弃此权利了。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经营主体名单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
附件:
拟吊销营业执照经营主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