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饭饭的饭餐饮有限公司, 在2023学年、2024学年连续两年期间, 都未曾依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并且经由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本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即企业若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予以公示年度报告, 抑或是未按照市场监理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那么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并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企业存在连续2年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情况, 故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然而并没有进行改正, 并且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没办法取得联系, 依据“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所以决定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于2026年5月19日, 在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 此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该公告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还有事实、理由以及依据, 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 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由于那个公司不在登记的场所, 没办法直接送达, 也没办法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处罚〔2026〕16号),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 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 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 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时, 应当于案件材料之中载明原因以及经过。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以及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情形下, 应当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现依据此规定, 向上述市场主体进行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 便视为送达。
这家名为宁夏饭饭的饭餐饮有限公司, 要是不同意这个行政处罚决定, 在接到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始计算的六十天之内, 往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那儿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是在六个月的时间段以内, 按照法律规定直接朝着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有异议, 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种情况下, 行政处罚是不会停止执行的。
联系人:张永玲、杨超
联系电话:0952-2051383
与之相联系的地址是, 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石嘴山市, 其中大武口区的五岳路那儿, 有一座科技大厦, 此大厦的10楼当中的1013室。
特此公告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