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的依靠是: 违背了《食品安全法》当中的第四十七条, 以及123号令里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按照123号令的第四十一条来实施处罚。

关于罚则的标准是这样的, 在一般的情形之下, 会给予警告, 并且还要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处于严重的情形的时候, 罚款金额是3万以上10万以下;要是造成了危害后果, 罚款就得从10万以上到20万以下, 同时还要吊销许可证。

2. 冒用他人资质

违法呈现出这样的情况, 一是冒用别的商家的证照进入网络进行经营, 二是借用他人的资质来实施经营行为, 实际开展经营的人与登记的那个人不一样, 并且还没有去办理变更相关手续。

法律方面的依据是, 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情况, 同时也违反了36号令第八条, 按照规定, 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123号令第四十一条来进行处罚。

该罚则的标准是, 没收违法所获取的以及与之相关的物品, 并且要处于5万元以上的罚款;要是情节严重的话, 就要吊销资质, 对于责任人要禁止其在5年内从事相关行业。

3. 出租、出借资质

违法的表现是, 持有证件的商家, 把证照进行出租, 或者出借用于供别的无资质主体进入网络进行经营, 还收取了挂靠的费用, 并且允许他人用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

法律依据: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123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123号令第四十一条处罚。

罚则的标准是, 给予警告, 并且要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若情节处于严重的状态, 要处以3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要是造成了危害后果, 要处以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还要对许可证进行吊销, 同时对租借双方进行双向追责。

4. 超范围经营

违法表现为, 核定的经营范围跟上实际经营情况不一样, 有热食资质却经营冷食、生食以及裱花蛋糕, 没有自制饮品资质却售卖现制饮品等等。

法律所依之据为, 违背了《食品安全法》中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及36号令里第四条之规定,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则的标准是, 没收违法所获得的东西、原料以及工具, 货物的价值小于1万的时候, 要处以5万到10万的罚款, 货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1万的时候, 要处以10倍到20倍货物价值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情况下, 会吊销许可证。

(三)原料问题(核心安全类)

核心判定是, 食材的来源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定要求, 并且质量也不符合, 存在过期的情况, 又有变质的状况, 还有三无产物以及来源不明的问题, 这些直接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 此为专项治理的核心管控环节。

1. 过期、腐败变质原料

违法表现为: 使用已过期的粮油, 使用已过期的调味品, 使用已过期的预制菜;使用发生霉变的食材, 使用出现生虫的食材, 使用产生腐败的食材;因储存方式不当致使食材变质, 却依旧继续使用。

法律方面的依据是, 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里的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的情况, 按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来进行处罚。

一种罚则的标准是, 没收违法所获取的利益, 以及存在问题的食材, 还有相关的工具设备;如果货物价值小于1万, 那么要处以5万到10万的罚款, 要是货物价值大于等于1万, 就要处以10倍到20倍货物价值的罚款;要是情节严重, 就要吊销许可证, 要是涉嫌犯罪, 就要移交给公安。

2. 三无原料、无检疫食材

违法呈现这样的情况: 使用了那种没有生产日期的食材, 使用了那种没有合格证的食材, 使用了那种没有生产厂家可言的三无食材呀, 用了无标签的预制菜;还使用了没有检疫证明的畜禽肉类, 使用了没有检疫证明的水产品。

行为所依之法律根据为, 违背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中的第1项以及第7项规定,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惩处, 涉及没有经过检疫的肉类这种情形, 同时适用《动物防疫法》来追究责任。

违反规定的处罚标准是, 按照过期变质的原料所适用的标准来进行处罚, 对于没有经过检疫的食材, 还要叠加相应的行政处罚。

3. 来源不明原料

存在违法的表现, 其一为, 有关食材没有固定的供货渠道, 并且没办法进行溯源;其二是采购那些病死的、经毒死的以及死因不明确的畜禽水产;其三是采购野生保护动物以及其制品。

法律凭据来源所依: 违背了《食品安全法》条目里第三十四条中的第 7 项, 违反了十二项;是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作为依据,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去惩处、处罚。

按照罚则标准来看, 若是常规问题, 那么便是依照货值标准来施行罚款, 并且没收物品, 要是涉及保护动物制品的情况, 那就处以违法所得15至30倍的罚款, 一旦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未索证索票、未落实进货查验

涉嫌违法的多种表现为, 其一, 没有对供货方资质展开查验, 也未曾索取合格证明;其二, 没有去建立采购台账, 致使食材没办法进行溯源;其三, 没有查验食材质量, 还存在违规接收不合格食材的情况。

涉及的法律依据是, 违背了《食品安全法》当中的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按照《食品安全法》里面的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来进行处罚。

罚则的标准是, 责令进行改正, 给予警告, 要是拒不进行改正, 则处以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若情节严重的时候,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四)卫生脏乱(基础规范类)

核心判定是, 后厨有加工区域, 该区域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储存区域同样不符合此规范, 消毒区域也不符合, 此区域存在卫生方面脏乱的情况, 有交叉污染的问题, 设施还是失效状态, 这些隐患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

1. 后厨脏乱差

违法表现为, 后厨地面存在油污积水情况, 墙面同样有油污积水, 操作台也有此类状况, 且伴有垃圾堆积的现象, 同时, 餐具没有进行清洗消毒, 还被随意地堆放着, 另外, 食材跟垃圾杂物混合放置。

其法律所依凭的是, 违背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同时不符GB 31654规范的要求,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罚则的标准首先是给予警告, 要是拒不改正的话, 会处于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要是情节严重的情况下, 会责令停产停业, 并且吊销许可证。

2. 加工区域饲养宠物

违法的表现是, 在后厨, 并且在食材储存区, 饲养猫狗这类宠物, 宠物使得食材被污染, 宠物使得餐具被污染, 宠物还使得加工区域被污染。

法律依据: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31654规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罚。

罚则标准:警告;拒不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3. 生熟交叉污染

违反规定的表现为生出的食材与熟的食材混在一起存放摆放, 共同使用砧板和刀具;直接可以入口的食品对加工人员却没有进行消毒, 也没有更换使用对象用具, 进而造成了彼此交叉污染。

法律依据: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31654规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罚。

对其的罚则标准是, 给予警告, 若拒不改正, 则处于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要是情节严重, 将会被责令停产停业, 还有可能会被吊销许可证呢, 要是此情况造成了事故, 予以从重处罚。

4. 设施设备未维护、不达标

违法的表现有, 达到不标准的冷藏冷冻温度, 未对设备进行清理维护, 通风排烟设备存在损坏或闲置情况, 消毒设备也出现损坏或闲置现象, 消毒记录呈现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状况。

法律所凭依的缘由是, 违背了《食品安全法》当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 以及文号为 36 号令的第十八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凭借《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惩处。

惩罚规则的标准: 作出警告的处理, 要是拒不更改, 就要处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要是情节处在严重的程度, 应当责令停产停业, 并吊销许可证。

(五)包装配送(延伸监管类)

核心判定是, 餐食包装、配送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 存在二次污染风险, 此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末端管控关键环节, 实行全流程从严监管。

1. 未按规定使用食安封签

违法的表现有, 进行出餐时, 未去粘贴封签, 并且封签已经破损, 却还能够重复使用, 封签上面的信息存在缺失情况, 封签破损了, 却没有及时去告知消费者以及商家。

其法律依据在于, 存在违反36号令第十九条的情形, 同时还违反了36号令第二十条, 按照36号令相关规定执行处罚。

罚则的标准在于, 要责令进行改正, 还要给予警告, 要是拒不改正的情况下, 是要处于5000元以上以及3萬以下的罚款。

2. 包装不洁、不合规

违法的表现是, 使用没有任何相关标识、并非食品级标准、存在有毒有害成分的包装, 这些包装上有污渍油污却没有进行清洁, 在高温情况下容易释放出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法律所依凭的根据为, 违背了《食品安全法》当中的第三十四条第九项, 以及36号令的第十九条;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还有36号令的相关规定来施行处罚。

处罚规则的标准是, 没收违规的包装以及与之相关的食品, 货值小于1万的情况下, 处以5万到10万的罚款, 货值大于或等于1万时, 就要处以10倍到20倍货款价值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话, 会吊销许可证。

3. 配送过程不规范

属于违法的表现是, 餐食没有处在密闭状态下存放, 配送箱没有进行消毒处理, 并且脏乱还存在异味, 有将有毒有害物品与个人物品混合放置的情况, 另外没有依照天气状况采取保温或者冷藏的措施。

存在这样的法律依据: 违反了36号令第十四条, 违反了36号令第二十条, 依据36号令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受到处罚的规则标准是, 责令进行改正, 给予警告。要是坚决不进行改正, 就要处在5000元以上3万以下进行罚款, 要是造成了食品安全方面的隐患, 就要加重处罚。

4. 配送人员管理不到位

存在的违法表现为, 配送当中的人员, 并无有效的健康证明, 还带着病去上岗,在配送的进程里, 是没有佩戴防护用具的, 并且直接去接触餐食, 配送所使用的车辆, 没有进行定期消毒。

法律所依从的根据是, 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方面相关规定的现象, 具体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而且违反了36号令之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和第十四条规定;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以及36号令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处罚的。

处分准则是, 予以警告, 要是拒不改正, 那么会处以5000块钱以上3万块钱以下的罚款, 并且会按照规定追究商家以及平台的责任。

用于排查的方式为, 在线上针对订单封签的使用记录展开抽查, 在线下对包装资质, 封签动用情况以及配送箱消毒状态进行核查, 此外还会随机抽取, 对现场的配送流程予以调查。

(六)平台失责(主体责任类)

核心的判定是, 第三方平台没有落实入网审核这一法定责任, 也未落实日常监管的法定责任, 还没有落实风险处置的法定责任, 以及信息留存这一法定责任, 并且纵容了违法商家入网经营, 所以依法追究平台主体责任以及连带责任。

1. 未履行资质审核义务

违法的表现有, 没有进行实名登记, 没有严格去审核入网商家的资质, 资质已经过期并且吊销了, 可却没及时作出清退处理, 资质档案存在缺失情况, 还有虚假的问题。

法律所依凭证为, 违背了《食品安全法》当中的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以及123号令里面的第十条, 还有36号令的第八条;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来予以惩处。

针对违法的情况, 会有这样的罚则表现, 首先是没收违法所获取的利益, 然后还要在5万以上20万以下进行罚款处理, 要是情节严重的话, 会责令其停止营业, 甚至吊销许可证, 并且还要和违法的相关商家一道承担连带责任。

2. 未履行报告、停止服务义务

违法表现为, 发现商家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对此既没有进行制止, 也没有予以下架, 更没有上报给监管部门;同时, 接到投诉以及监管通知后, 没有及时去进行核查处置。

法律所依之据: 违背了《食品安全法》当中的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以及 36 号令的第十六条;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来予以处罚。

规则处罚标准为, 没收违法所获取的收益, 并且要处于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若是情节严重的情况, 将会停业, 还会吊销相关证照, 一旦造成事故, 就要从重追究责任, 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3. 未落实信息公示、记录留存义务

违法呈现出这样的情况: 不曾将商家资质等进行公示, 也没有把量化分级信息予以公示, 订单信息留存的时长不到6个月, 所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 进而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参照的法律依据是违反了哪几条的了。这里涉及到 《食品安全法》 当中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情况。还有36号令出现的第九条还有第十五条的规定情况了。并且同时违反了 《电子商务法》 一些涉及范围内的相关规定。

罚则这样规定, 若信息虚假且未公示, 那么会处5万到20万的罚款。对于未留存订单信息这种情形, 会责令进行改正, 要是逾期的话, 将会处2万到10万的罚款, 而要是情节严重, 罚款则是10万到50万。

4. 未履行配送管理义务

违法的表现有, 没有开展配送人员食品安全培训, 没有督促去落实配送消毒以及封签使用规范, 对于配送违规行为没有进行整改, 也没有进行管控。

法律所依之据为, 违反了36号令第十三条规定, 以及123号令相关规定, 按照36号令相关规定予以惩处句号。

罚则有这样的标准, 首先是责令进行改正, 同时给予警告, 要是拒不进行改正, 那么会处于5000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假如造成了食品污染的情况, 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排查的方式是, 去调取平台的审核台账, 还要调取整改台账, 以及投诉处理台账, 接着在线上抽查公示信息的完整性, 再抽查其真实性, 最后结合商户违法案例来倒查平台的履职情况。

四、执法稽查流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