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地贯彻以及落实党的二十大, 还有二十届历次全会所作出的关于加强反垄断的那项决策部署, 去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体制机制,完善公平竞争的制度规则, 预防并且制止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行为, 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状况, 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边将其简称为《指南》)。
一、制定《指南》的重要意义
公用事业, 是对那一系列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供应必需的普遍性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业的统称, 这一系列行业涵盖供水行业, 供电行业, 供气行业, 供热行业, 污水处理行业, 垃圾处理行业, 公共交通等行业, 其中多数存在自然垄断环节。当下,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比较多发, 公用事业经营者易于把其垄断优势朝着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去延伸, 或者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的市场竞争。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 它的类型有特色, 表现不一般, 还带有一定特殊性的损害, 鉴于这种情况,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出台了《指南》, 这个《指南》聚焦公用事业那些垄断问题, 全面细致地去把握公用事业领域的特点, 精准考量它的市场竞争规律, 系统地对执法经验进行总结归纳。《指南》全面细化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行为认定规则, 能给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那种执法行径提供更明确、更清晰的指引, 如此一来, 不仅有利于增强反垄断之时执法的科学性、针对性以及实效性, 而且有助于健全公用事业领域里面反垄断监管的长效机制, 靠着这些, 有效促进公用事业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
二、《指南》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指南》呢, 总共是七章50条, 它规定了这样七方面的内容 : 总则,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公平竞争审查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法律责任的适用, 附则。它具有下面这四方面的特点。
首先, 把问题导向予以突出, 针对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问题来聚焦, 将执法方面的经验进行系统地总结, 把各类垄断行为认定的思路以及考量的因素全面细致地加以细化, 把红线明确出来, 把底线划分清楚, 从而有效地对垄断行为进行预防以及制止。
二则是基于行业实际情况, 全面考量公用事业范畴内相关行业的经营模式以及竞争特性, 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垄断行为认定、经营者集中审查等诸多方面, 都给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第一, 坚持秉持系统观念。第二, 历经反垄断执法调查这一操作。第三, 历经经营者集中审查该项事务。第四, 历经公平竞争审查这种举措。第五, 历经加强协同监管这类安排如此种种, 方才进而达成完善公用事业领域。达成完善公用事业领域之后呢, 则是进一步去完善反垄断监管执法那个体系。
第四呢, 是要推动合规方面的建设情况。积极踊跃地鼓励以及大力支持公用事业的经营者们去进一步加强反垄断这块的合规性建设工作, 着重强化对于合规的激励力度, 使社会监督的渠道足够通畅无阻, 引领行业内部诸多企业能够主动地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合规经营的行为方式, 最终从根源之处对垄断风险予以防范措施。
三、《指南》关于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的针对性规定
(一)对公用事业领域相关市场进行界定。《指南》清晰表明, 在划定公用事业相关市场边界时, , , 有必要依据公用事业领域内在的公共性、地域性以及政策性等特性, , , 去展开需求替代与供给替代的剖析。《指南》特意指明, 要是公用事业经营者是借由物理网络或者其他的关键基础设施来提供相关服务, 通常而言, , , 相关的地域市场会被界定成该物理网络或者其他关键基础设施所覆盖的范畴。对那些涉及特许经营项目的情况来说啦啊, , , 在相关地域市场界定这块儿, 仍旧能够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的机构去挑选特许经营者时的竞争范围纳入考量之中。
(二)《指南》规定,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于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而言, 其认定要结合公用事业领域存在自然垄断环节现象以及特许经营模式情况等展开分析, 并且会把“公用事业经营者控制提供相关商品的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当作重点考虑因素。
(三)垄断协议行为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指南》基于总结执法经验, 针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中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 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中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行为, 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中出现较多的搭售行为, 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中出现较多的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均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与此同时, 鉴于居民使用水、电、气、热等方面的价格通常都实行政府定价;所以对于那些和价格相关的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都明确认定为是针对在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范围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务。
(四)经营者存在抗辩事由。因为公用事业关联公共安全以及民生供应保障, 在执法实践里时常出现经营者把此当作实行垄断行为的抗辩事由。《指南》针对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 还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正当理由都做出专门规定。举个例子, 《指南》第十四条把“协议是否属于保障公共安全、民生供应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先决条件”当作确定是否契合垄断协议豁免条件的关键考量因子。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针对公用事业经营者施行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径能够存在的合理缘由予以规范阐述。第二十五条清晰表明公用事业经营者要是缺失法律、法规依据, 凭借保障公共安全的名义来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通常状况下不可认定为合理理由, 除非经营者能够凭借自身证据表明这是保障安全必不可少的行为方可另外评判。
(五)《指南》专门特别作出规定, 强调把经营者集中核查作为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在所涉及到公用事业范围之内所涉及行业范围情况下规定指出经营者通过像收购办法那种收购物理网络或者利用其他关键的基础设施型资产等方式途径取得对于其他对应的若干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凭借某些手段对于其他经营者施加具备关键性的决定性影响通常一般都会构成这一方面的那种经营者集中。为了积极有效防止经营者去非法恶意利用垄断优势朝向上下游的竞争性质的环节进行延伸拓展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着重特别重点极为关注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所实施开展执行的经营者集中尤其是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跟竞争性环节经营者之间所发生的那种两者之间的集中。
(六)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展开认定, 《指南》针对公用事业领域有的限定交易情况, 有的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状况, 有的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情形, 有的排斥或限制公用事业经营者参加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等经营活动事实, 有的排斥或强制外地公用事业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现象, 有的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逐个详细划分其表现形式, 清晰明确认定标准。
四、《指南》关于引导公用事业经营者合规经营的规定
(一)支持企业强化合规建设, 《指南》对公用事业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予以鼓励和支持, 旨在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以便能有效识别潜在反垄断法律风险, 进而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手段。而且《指南》得以明确, 反垄断执法机构日后将借助加强政策解读、发布典型案例这些方式, 用以强化对公用事业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方面的指导。
(二)激励协会施展积极效能《指南》进行鼓励且给予支持让公用事业领域当中的行业协会强化反垄断合规管理以及行业自律采用行业规则、公约以及市场自治规则等办法去指导、协助会员构建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来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并且自主跟反垄断执法机构展开沟通。
(三)增强企业合规的正向引导作用, 《指南》清晰表明, 当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公用事业领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也就是《反垄断法》)的行为展开调查以及进行处理之际, 能够依据各自的情况来考虑公用事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构建以及施行状况, 《指南》还进一步清晰阐释宽大制度的适用情形, 激励经营者主动去报告并且停止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积极地配合调查工作, 从而获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机会。
(四)要持续让那社会监督的渠道保持畅通无阻。《指南》明确指出, 在公用事业这个领域当中, 要是存在涉嫌垄断的行为, 那么不管是哪一个单位, 还是哪一个个人, 都拥有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去进行举报的权利, 对于那些符合相关条件的举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开展必要的调查工作, 凭借畅通社会监督这种方式, 从而促使企业能够自觉按照规定行事。
五、《指南》在加强协同监管方面的具体举措
(一)增强事前的沟通协调, 《指南》确切指出, 在公用事业领域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进程里, 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强化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 以此促使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预防性监管举措得以完善。
(二)对存在于事中的协同联动予以强化《指南》作出规定, 于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展开的调查期间, 一旦发现存在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既定规定的相关情况, 随之会向行业监管部门, 或是公安机关, 或者面向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对应的移交操作至于对于因公用事业经营者推行的垄断行为造成严重对社会公共利益展开损害后果的那种情形, 还能将相涉其中的情境给予专门告知检察机关的处理操作。
(三)进行事后信用惩戒的加强, 《指南》对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信用监管予以强化, 公用事业经营者要是因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被记入信用记录, 并且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