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中国人民银行, 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还有市场监管总局, 再加上金融监管总局, 和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一块儿联合印发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这儿简称就是《办法》。之后, 有相关负责人针对《办法》的相关问题, 回答了记者所提出的问题。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来, 伴随数字经济迅猛发展, 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持续加速, 互联网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关键渠道, 这使得金融服务成本得以降低, 还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以及覆盖面。可是, 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情况, 像是开展虚假与误导宣传这一情况,营销行为存在涉嫌垄断以及无序竞争的状况, 另外营销宣传所涉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党委以及国务院, 十足十分看重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事务, 多次表明要构建完备平台经济治理体系, 明晰规则, 划分底线, 强化监管, 规范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确切地给出要强化并完善现代金融监管, 依照法律把各类金融活动统统归入监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 要统一线上线下同类务监管标准,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 联合制成了《办法》目的是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保护的是金融消费者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随后,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也就是金融管理部门, 能够针对各自所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另外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全面规范了《办法》针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行为, 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这种行为。这里面, 明确了金融机构是那种经国务院或者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起来, 并从事着金融业务的机构, 接着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是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照《办法》规定做出参照管理行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具有这样的性质, 它并非金融机构自营, 而是专门用来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 诸如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等;并且,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时, 必须满足这样的条件, 那就是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 同时要符合金融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监管要求, 绝对不可以超出金融机构委托的范围。
三、《办法》对于营销资质有哪些规定?
该《办法》贯彻落实这样一个要求, 即“依法把各类的金融活动全部都纳入监管”, 它作出规定, 对于金融机构以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而言, 当这些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时候, 必定得是在金融管理部门所许可的业务范围之内去进行, 绝不能够为像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而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种种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者给予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不准把金融机构委托给其的业务, 转而委托给别的机构, 或者进行变相转委托, 要是为金融消费者以及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 那么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 而不准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四、《办法》对于营销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压实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 这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并且要建立审核工作机制。它还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 这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去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以及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同时明确规定网络营销内容应当用准确通俗的语言来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 而且不能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 同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 提出了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称作《办法》的要求, 贷款产品不被允许采用“被设定为没有较高资格要求”“瞬间就到账”“利率处于较低水平”等这类用于营销的话语表述;支付机构的收银台区域呈现的页面里面, 支付工具一定要和贷款这类金融产品分开来进行展示, 不能让这类展示操作而造成用户被误导使他们对支付工具和贷款产品产生混淆;没有获得关于金融、金融方面作为信息服务业务的许可证资格的机构, 在它们所运营上线的APP以及拥有专有权的一些注册商标相关东西里面不能使用和金融有关的文字;不是金融机构从事工作的人员不可以通过直播, 或者短视频, 又或者公众号等类似形式去营销金融产品, 尤其是那种以推荐股票作为形式来开展的属于不受法律认可的对于证券进行投资咨询的行为。
五、《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有哪些规定?
《办法》着重去厘清金融机构跟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 要求金融机构要确保业务独立, 还要确保技术安全, 并且要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以及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 也不可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去介入或者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以及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可以就金融产品跟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 不可以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 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 的金融机构名称或者相关标识。
《办法》规定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在这之前, 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主动且加快地去整治清理那些和《办法》要求并不相符的营销内容与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市场监管总局将会依法履行职责, 协同起来督促指导这些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去落实《办法》的要求, 查处各种违反规定违法乱纪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汇局也要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