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里, 孝感市孝南区乐牛超市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所经营的铁棍山药, 检验结论是不合格, 现将此案件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这是一个复杂的句子, 我将按照要求进行改写: 2026年4月17日, 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开展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 当事人所经营的铁棍山药, 经由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 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 - 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此次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在2026年5月26日, 本局的执法人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 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动作, 马上开启流通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 并且立案着手展开调查工作。
经核查得知, 当事人所经营的那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铁棍山药, 购进时的数量是25公斤,其每公斤购进价格为9.6元, 该铁棍山药的销售数量同样是25公斤, 每公斤销售价格为13.6元, 最终销售所得总金额为340元。在2026年5月26日的时候, 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 然而由于上述铁棍山药销售的时长比较久, 且数量不多, 导致没办法进行召回, 在安排去进行召回的期间, 没有收到消费者提出的退款请求, 同时亦未收到消费者在食用之后, 所反馈回来的关于不良反应情况的相关信息。
二、那一方当事者的上述那般行为, 违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容, 去施行行政处罚。首先, 实施行政处罚须以事实为依据, 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且要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然后, 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证据、情节和后果来看, 当事人如实提供了供货商资质、付款凭证、快检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并非主观故意, 能如实反映其进货来源, 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所经营的铁棍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种情况并非当事人造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 当事人处于符合免予处罚的这般情形之下, 所以对当事人给予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三、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
原因在于发生问题, 蔬菜采购时把关并不严格, 需要清理并梳理进货凭证, 还有票据以及快检单, 要履行索证索票的义务后, 实现规范经营。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