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4号

现对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公布, 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6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之所制定, 是为予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之目的计, 是为促使公平竞争得以实现而行, 抑或是为护持经营者及消费者之合法权益而施!

第二条 任何一个单位, 或者任何一个个人, 都不可以违反法律, 不可以违反法规, 不可以违反国务院决定的规定, 去从事没有许可证, 没有营业执照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场所之内, 按时段进行销售, 所涉及销售的内容为农副产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 又或者个人凭借自身所拥有的技能去处, 以从事依法无需获取许可的便利民众的劳务活动。

(二)依据法律, 按照行政法规, 根据国务院决定要求, 去从事那种无需获取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的人民政府, 承担着组织的责任, 承担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任务, 同时还要去建立一种机制, 这种机制是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 从事经营活动但未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者, 那会由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所规定的部门来进行查处, 倘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当中没有相关规定或者规定显示得并不明晰的此种情况, 这个时候就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实施查处。

第六条 若是经营者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去从事经营活动, 那么就要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 也就是被称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来予以查处。

第七条 从事经营活动之时, 存在该经营者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去获取许可, 并且也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 针对这种情形, 要依据本办法第五条之中所规定的内容来展开查处行为。

第八条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 以及那些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的部门, 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也就是下边统称的查处部门, 应当依照法律履行自身职责, 紧密地协同配合, 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强化信息共享, 一旦发现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但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情况, 应当及时通告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执行查处工作的部门, 需要朝着社会公众公开能够受理举报行为之情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并且要安排专门的人员去负责受理举报事宜, 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对于那些采用实名方式进行举报的情况, 执行查处工作的部门, 应当把处理的最终结果告知举报人, 并且要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十条 有查处职责的部门, 按照规定查处那种没有证件、没有执照进行经营的情况时, 要秉持这样的原则, 也就是把查处和引导相互结合起来, 同时将处罚跟教育相互结合起来, 对于那些符合办理相关证件执照的法定条件的, 并且经营者怀有继续经营心意的, 应当去督促、引导其依据法律规定办理对应的证件执照。

第十一条 在级别上高于县级的人民政府所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针对涉嫌处于无照经营态势的情况展开查处行动时, 是能够行使如下这些职权的: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找、复印连带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而非法经营相关的契约文书、各种票据、账本以及其他相关文档资料。

对于那些被怀疑从事没有执照经营的场所, 是能够进行查封处理的;针对那些被怀疑会用于没有执照经营的工具, 还有设备, 再有原材料, 以及产品(商品)等之类的物品, 是能够进行查封兼或者扣押动作的。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做生意干那种没有获取证件, 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 会被有着查处权力的部门, 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规章制度里面的规定, 给以惩罚处置。

第十三条 如有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 将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情形来予以处罚。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无照经营的处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那么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下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没收其违法所获取的利益, 并且还要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虽明确清楚是属于没有执照去进行经营的情况, 然而却还是给开展经营活动的人提供经营所用场所, 要么就是去提供像运输、针对物品进行保管、还有安排仓储等这一系列条件的, 这种行为, 则会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其停止此种违法的行为, 并且要没收获得的违法收入, 甚至还能够对其处以在5000元之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 或者也包括个人, 从事着无证无照经营之举的, 会由那个负责查处的部门, 将其种种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当中, 并且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那样予以公示出来。

第十六条 妨碍查处部门去查处无证无照经营, 此行为如果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况, 那么就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它的规定来进行加以处罚。

第十七条 如存在查处部门当中的工作人员以及他们出现滥用职权这种状况, 同时还有玩忽职守的行为, 甚至有徇私舞弊事例的, 那么对于那些具备相应责任的领导人员, 以及此事件里的直接责任人员, 将会按照法律规定去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 本办法正式施行。2003年1月6日, 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与此同时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