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公共安全的重要特种设备电梯, 其产品质量以及维护保养, 直接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联,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聚焦电梯使用、维保、检验检测等关键环节, 严厉打击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失效、虚假维保、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这般违法违规行为, 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督促电梯使用、维保、检验检测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特此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如下:

一、桃源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了, 这样一个案子, 即牵涉到湖南某公司, 该公司未曾依照安全技术规范所提出的要求, 来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在2025年9月4日这天, 桃源县市场监管局鉴于群众举报, 针对桃源县某小区电梯维保状况展开检查, 查知当事人湖南某公司所记录完成的33台电梯维保工作中, 实际仅仅完成了2台电梯的维保操作, 另外还有31台电梯的维保记录竟然都是并未开展实际维保工作就提前进行填写所形成的。上述所提及的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中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桃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去改正上述的违法行为, 并且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具有典型意义, 此案件针对一些维保企业存在的编造维保记录这类“纸面维保”混乱状况, 施加足够有力的威慑作用, 切实打击了那种靠着降低维保标准去支持“内卷式”低价中标这种不良风气, 有效管束行业秩序, 显著提升企业违法所要付出的代价, 迫使维保企业严谨地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二、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了一间, 属于长沙某公司的汉寿分公司, 使用了未经, 定期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案子。

2025年1月14日, 汉寿县负责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事宜的人员,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对长沙某公司下设的汉寿分公司所管理的汉寿某小区展开现场检查, 此小区内总共存在11台供乘客使用的电梯, 其中有1台已然处于停用状态, 而当事人在当时的现场不能出示具备有效性质的电梯检验报告。上述这种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内容, 于是汉寿县市场监管局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责令当事人马上停止使用那10台电梯, 一直等到检验合格之后, 才可以继续投入使用。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在2025年3月份进行申报检验, 进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且电梯使用情况正常, 同时违法行为轻微, 社会危害性较小, 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汉寿县市场监管局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的意义在于, 定期的检验属于电梯安全运行的法定要求, 要是逾期没有进行检验还持续使用的话隐患会特别突出, 以这样的案例来警示使用经营企业, 企业要主动去报检, 绝不能让设备非法投用。

三、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鼎城大队执行查处行动, 对象是湖南某公司,该公司存在未依照规定, 并且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情况, 此为本次案件内容。

2025年7月31日, 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鼎城大队收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针对当事人湖南某公司于鼎城区某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情形展开现场检查, 发现在当事人半月维护保养情况的记录里, 最后的维保登记日期是2025年6月26日, 尚无7月份维护保养记录, 经过调查所知, 在7月份并没有开展维保作业。当事人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 以及未依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常德市市场监管局因此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具有典型意义的是, 维护保养属于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的关键保障, 维保单位当切实依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以及制造单位的安装维护说明书来开展维保作业, 在达成维保项目之际提升维保质量, 而此案的查处行动进一步压实了维保公司的责任。

四、石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个案子, 涉及湖南某公司, 该公司是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 却没有依照规定, 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去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在2025年10月13日那天, 在石门县, 市场监管局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 沿着相关法规之规定, 对石门某小区里正在被使用的, 那种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展开了仔细检查, 一检查惊觉当事人乃是湖南某公司, 而这个公司对于小区内的四台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 全都没有依照《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所提出的要求, 去进行维护保养。接着再深入调查, 发现当事人作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 根本没有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所要求的那样, 来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以上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中的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石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校正以上违法行为, 并且对其予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于,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 对维保单位展开查处行动, 这一行动强有力地震慑了电梯维保单位存在的诸多行业突出乱象, 诸如纸质维保、以修代保、未按照要求进行维保以及走过场等情况。其对于规范行业维保行为而言, 切实能够筑牢群众出行安全的防线, 具备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以及示范引导作用。(文/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