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致力于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以及腐败问题的集中整治工作进程当中, 市市场监管局紧紧盯住食品安全领域之内老百姓所急需、感到困难以及发愁期盼的各类关联问题, 顺势组织推出了2026年期间食品安全突出有关问题的专项整治行动举措。当下, 把身为第一批的典型案例给予公开公布, 期望各类别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能够以这些案例当作鉴戒教训, 切切实实地去压紧压实食品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从而牢牢守住食品安全所必需坚守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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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延庆查处某小食杂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延庆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了公安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移送函, 还收到了肉源性成分检验报告单, 报告单显示某商店也就是小食杂店出售的散装牛肉, 并没检测出牛源性成分,却检测出了猪源性成分。延庆区市场监管局针对该商店展开检查, 经过核实, 当事人总共购进了涉案产品4.67公斤, 却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 也没有索取供应商资质以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里面的第(八)项规定, 延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针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存在这样一则合规提示需要知悉, 那就是对于规模较小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主体而言, 务必得严格去落实进货查验这项义务, 要留存好相应的进货凭证。并且, 还要把控好食品的质量, 得认真仔细地去核验食品原料的成分以及各类品种的真伪情况。特别要严禁销售的是那种把假的充当真的, 在食品里掺假、掺杂的食品。

案例二:门头沟查处某小餐饮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了公安部门移交过来的案件线索移送函, 针对某公司也就是小餐饮店在经营时驴肉中掺杂马肉的情形投入调查, 经过查证, 当事人是为了把成本降低, 采用马肉跟驴肉混合或者只是用马肉制作“驴肉火烧”去售卖, 当事人的这些行为违背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 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对当事人给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指出提示, 肉类经营的主体是要严格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所承接的责任, 一定要做到诚信并且守法意义上从事经营, 绝对禁止为了能够降低成本乃至谋取当中的私利。在那肉制品加工之时的过程里, 人为地进行掺杂还有掺假行为, 利用低价肉情形冒充高价肉, 着实得保障肉制品的品质以及消费者合法权利这样子的权益。

案例三:怀柔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群众举报线索被怀柔区市场监管局获取, 针对某商贸有限公司所经营的“胖八珍香蔬大盘肠”存在混有异物(绿色塑料胶带)这种状况展开调查。经过查证, 当事人购进并且销售了上述那些食品, 具体数量为4.75公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怀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给予当事人,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合规方面有这样关键提示, 食品销售企业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要依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 需仔细严谨检查食品外观, 查看包装及其内容物状态, 绝对不得销售混有异物、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接下来, 市市场监管局会继续使劲, 治理食品安全方面突出的问题, 严厉打击食品在质量上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等违法违规动作, 实实在在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市市场监管局向广大消费者发出呼吁, 假设发觉食品安全问题线索之时, 能够借由12315、12345热线, 或者朝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去投诉举报,共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营造安全且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携手筑牢首都食品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