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

本局于2026年8月6日, 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 因经过实地核查, 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 且法定代表人电话无人接听, 通过此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导致你单位下落不明, 既无法直接送达, 也无法留置送达, 同时邮寄送达也不可以, 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明市监撤告字〔2026〕6 - 1号, 详见附件), 其内容为: 拟撤销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4日核准的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为期三十日内, 前往本局领取文件。本局地址为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 联系电话是0598 - 8289161 , 领取对象为《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此告知书编号为明市监撤告字〔2026〕6 - 1号)逾期未领取则视作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是《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其文号为明市监撤告字〔2026〕6 - 1号。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7日

附件: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明市监撤告字〔2026〕6-1 号

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局立案去调查你单位, 涉及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这一案件, 现在已经完成调查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现将本局打算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事实、理由这几方面内容以及依据告知如下:

在2026年3月16日这天, 北京纳通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向我局进行了书面举报, 称其身份被冒用, 被登记为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随后该公司申请撤销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4日核准的设立登记。北京纳通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承诺, 那就是它对于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运用其身份来办设立登记事项, 处于不知情的状况, 未曾用明示的方式表明同意, 并且事后也没有进行追认, 从来都没有参与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行为, 同样从来都没有参与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活动, 或者经营活动, 或者获得收益等后续的相关事务。为了将事实查清楚, 我局在2026年3月18日受理了该事项, 并且展开了调查。

经过查证, 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2026年1月4号进行了设立, 在设立这个行为发生的时候, 股东是北京纳通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是胡爱发, 企业现处于为“存续”状态。自设立登记完成直至今日, 并没有出现进行变更的事项。

另外进行查询可知, “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上面存在的共五枚“北京纳通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印文, 和(YB)《北京纳通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样式》之上的“北京纳通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印文, 并非同一枚印章刻印出来的印文;“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之中出现的共四个“李博”签名字迹, 跟(YB)《北京纳通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样式》上面的“李博”签名字迹, 不是同一个人的笔迹。

还查明, 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之际, 公司设立登记所委托的代理之中, 具体进行经办做事的人员仅仅同第三人“聂伟”有联系, 未曾见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爱发, 并且也未曾见过该公司内的任何一名人员。设立登记相关材料, 是由经办人员提供的, 其中包含设立所需的备案申请书、财务聘任书、股东决定、章程、租赁合同这五份文件。经办人员拟好文书, 标注好需要签字盖章的地方后, 发给第三人“聂伟”, 由“聂伟”转发给相关人员签字。经办人员收到签字盖章的资料之后, 于2026年1月4日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 按照“聂伟”的要求, 寄回“聂伟”提供的地址。而且, 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注册之后, 并没有在登记住所, 即是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乾龙新村16幢一层1号 - 4的地点那里, 对了, 这个地方是其租赁的办公地点, 实际进行过办公, 该地点的出租方公司的员工, 也从来没有见过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 在这个办公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 涉及时间、具体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2026年3月26日, 我局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将这些情况进行公示。在法定的45日内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并且经过查证, 北京纳通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通过追认、实际参与经营等方式默认登记为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综合以上情况, 北京纳通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它并不知情且没有授权的情况下, 被冒用充当了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唯一的作为股东的这个角色。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设立登记, 可不是北京纳通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真实的意愿。

上述事实有多种证据证明, 其中包括北京纳通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 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出具代号为闽澄司〔2026〕文鉴字27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又有涉及到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登记材料, 还有相关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及其情况说明, 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打印件, 另外有我局寄出后却被退回的《询问通知书》, 再有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上, 针对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公示的截图等。

有一家名为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当事人, 在2026年1月4日的时候申请了设立登记,其行为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并非股东真实意愿的虚假登记材料, 并且股东北京纳通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确认同意, 也没有进行事后追认相关登记事项, 这种情况涉嫌冒名登记, 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该规定指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表明,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以及要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负责, 还要对提交材料的有效性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即被许可人凭借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经过调查认定有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这类情形的, 登记机关要是应当去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下, 倘若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没有办法进行联系或是拒不配合参与的, 这时登记机关才有可能需要按照规定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以及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予以公示, 而且该公示期为45日。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 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等规定, 我局打算作出如下处理:

打算将在2026年1月4日被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福建港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给予撤销操作, 而且在做出撤销登记这个决定之后, 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诸般规定, 你所在单位具备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并且能够要求举行听证。从收到本告知书开始计算, 在五个工作日之内要是没有行使陈述、申辩权, 也没有要求听证的话, 那就视作放弃此项权利。

联系人:赖 欣     联系电话:8289161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