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职业索赔问题日益突显, 这类人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为生, 他们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渠道, 借助“退一赔十”以及“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 达成高额索赔的目标, 甚至为谋取非法利益, 恶意地制造违法生产经营的假象, 进而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破坏了消费维权的环境, 扰乱了市场交易的秩序, 损害了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对职业索赔问题予以规范呢? 在1月29日的时候, 最高人民法院来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来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样来了, 它们联合发布了有着让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以及指引作用目的的内容。
首先是分类进行施治, 实施精准的施策。此次发布的案例之中, 存在职业索赔人在购买了不合格食品以后, 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案例, 同时也存在借助餐馆就餐时投放异物、利用伪造预包装食品质量问题等方式来进行敲诈勒索、骗取财物的刑事案例。行政执法机关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 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 依法支持合理维权, 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司法机关如此 , 这些彰显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首先是保护权益, 其次是维护秩序,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 既能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又能够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既可以依法保护正当维权, 还能依法规范职业索赔、惩治违法索赔。案例五中, 石某在当地不同乡村的超市之内, 购买了过期食品, 然后提起了诉讼请求赔偿, 法院做出判决, 各商家要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里面, 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对促使商家纠正违法行为有利, 还有利于让广大消费者放心进行消费。三个刑事案例里, 行为人借助虚构产品质量问题这类手段, 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 , 骗取高额退款, 这是假借索赔名义开展的犯罪活动, 严重损害生产经营者权益, 办案机关依照法律予以惩处, 有效整治违法索赔混乱状况, 维护良好营商环境以及市场秩序。
其一, 部门协同, 其二, 标本兼治。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强化协作配合, 完善民行、民刑以及行刑衔接, 于处理投诉、举报或者办理民事案件之际, 若发觉涉嫌犯罪, 即刻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全链条惩治违法索赔行为, 共同维护法治秩序。于三个刑事案例里, 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生产经营者反映后, 积极展开调查, 一旦发现涉嫌犯罪便及时移送, 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协同之力, 促使源头治理得以推进, 进而督促生产经营得以规范, 内部管理得以强化, 方可于根源之处让市场纯净, “四个最严”要求得以落实。于案例四中, 审理法院制成改进竹笋生产工艺的司法方面的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致力于探寻将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融合的全新道路, 推动本地竹笋行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于案例五中, 审理法院制成加强对乡村超市中过期食品售卖情况监管的司法方面的建议, 按此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系列相应的整治类工作, 使乡村超市经营行为得到规范, 达成了治标且更治本的这种良好成效。
此后, 人民法院会持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人民检察院也会持续加大工作的开展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同样会持续加大工作举措的施行力度, 在充分达成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状况下, 于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基础之上, 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惩治违法索赔举动, 积极全力营造消费者能够放心进行消费、经营者可以安心开展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此来服务并且保障经济高质量地发展。
(一)于餐馆开展就餐行为期间, 存在恶意投放异物之举, 进而以此要挟商家, 还索取财物的这种情况, 是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2024年1月, 被告人苏某, 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 被予以行政拘留, 同年3月至4月期间, 苏某于北京市多家餐馆就餐之际, 把事先准备好的蟑螂投入饭菜当中, 凭借吃出蟑螂、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来进行要挟, 五次向餐馆提出免单以及索要赔偿的要求, 其中有四次成功索得钱款, 总计1663元。北京市场监管的有关部门, 在接到餐馆所反映的情况之后, 借助实地去核查餐馆后厨的方式, 翻阅查看现场的监控录像, 排查投诉举报所关涉的数据等, 察觉到苏某运用同样的方式, 在多家餐馆里提出索赔, 怀疑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于是移送至公安机关, 随后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 并且将苏某抓获, 检察机关依据敲诈勒索罪依法对苏某提起公诉。
【说法】, 审理法院觉得, 被告人苏某意在非法占有钱财, 多次对他人财物进行勒索, 其这般行径已然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条规定, 在一年之内曾经因为敲诈勒索遭受过行政处罚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这个标准能够依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确定。苏某在2024年1月的时候, 曾经因为敲诈勒索这一行为而被进行了行政拘留, 在本案当中,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具体为1663元, 这种情况能够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苏某到案之后, 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 退赔了被害单位全部的经济损失, 并且还取得了部分被害单位的谅解, 依据法律规定是能够从轻进行处罚的。鉴于苏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不存在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于其所居住的社区而言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所以能够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据这样的情况, 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些年, 某些违法人员借助经营者惧怕不良影响传播的心理, 于用餐期间蓄意虚构食品安全状况, 借此要挟经营者, 索要高额赔偿, 侵犯商家合法权益。在此案里, 被告人苏某曾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遭受行政处罚, 却不反思改过, 依旧用同样手段作案, 刻意制造商家违法生产经销食品的假象向商家索赔, 严重扰乱餐饮业经营秩序, 依法应予以惩治。检察机关积极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市场监管部门积极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线索研判会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中积极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嫌违法犯罪后迅速进行移送。行政机关畅通行刑衔接渠道。司法机关畅通行刑衔接渠道。行 , 共同依法运用刑事手段打击。为构建公平竞争的餐饮市场环境有力提供坚实保障。本案的得以查处。警示那些以职业索赔为业者。要守法守规。要诚信交易。
(二)若有恶意行为, 此行为是在食品外包装里塞入异物, 之后还进行要挟商家的举动, 并且索取财物, 这样的情况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情】在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 被告人向某, 独自或者先后伙同被告人简某、郑某等人, 前往福建、湖北、江西、安徽等地的超市、便利店、咖啡店等场所, 用事先准备好的钢针把食品包装袋扎穿, 将毛发或者钢丝球塞入包装袋内, 然后以质量问题作为理由要求商家退款并索要高额赔偿。要是商家提出质疑, 向某等人通过网络平台曝光又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进一步要挟商家并索要钱款。食品零售店向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安徽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反映后, 经现场核查得知该店同类食品包装, 以及品质都完好, 且发现向某作案60余次, 共索得钱款2.4万元, 还有要挟行为, 于是协助店铺报警处理, 之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抓获了向某等三人, 其中简某作案50余次, 索得钱款2万元, 郑某作案8次, 索得钱款0.24万元, 最后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向某等人提起公诉。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 被告人向某、简某、郑某是怀着非法占有的目的, 存心向经过密封包装的食品之中投放异物, 接着又以商品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作为理由去勒索商家, 其中向某、简某存在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况,而且数额较大, 郑某也进行了多次敲诈勒索, 他们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向某、郑某主动投案去自首, 简某如实交代自身罪行, 三位被告人都自愿承认罪行并且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还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依照法律规定是能够从轻进行处罚的。依据此情况, 就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向某作出判处,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同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罚金;对被告人简某进行判处,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还处以人民币八千元的罚金;给被告人郑某作出判处, 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宣告缓刑一年, 并处以人民币二千元的罚金。
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 鼓励消费者进行正当维权, 且要依法惩治违法索赔行为, 打击那些假借索赔之名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径, 以此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当前这个案件当中, 被告人向某存在独自或者结伙的行为, 其通过向密封食品袋里面恶意添加异物这种方式, 还虚构食品质量问题, 进而勒索商家, 并且在多地反复进行作案, 由此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犯罪模式, 最终侵害了商家的合法利益, 所以应依法给予惩处。此类案件呈现出数额小的特性, 具备次数多的状况, 拥有范围广的情形, 商家易于选取息事宁人, 长久如此, 会致使市场预期降低, 致使市场秩序遭受损害。办案机关依照法律打击违法索赔犯罪, 精准把握此类犯罪行为同正当维权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对于构成犯罪的绝不姑息, 特别是针对“职业化”“团伙化”的犯罪分子坚决“亮剑”, 充分施展警示、震慑作用, 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假造买家相关信息, 以及利用商品质量问题来骗取商家财物这种行为, 是能够构成诈骗罪的。
2023年4月开始, 被告人黄某与张某以及高某三人, 于江苏省徐州市齐心协力合伙从事电商经营活动。同年6月直至8月这段时间, 黄某等相关人员先后组织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一行五人。他们采取伪造买家快递单的手段, 同时还炮制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以及相关照片这些不实内容。在网络平台之上, 虚构某食品公司所生产的鸡爪存在涨袋、漏气等所谓食品质量问题。凭借这些造假信息, 从而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 总计金额达到9万余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于接到该公司反映之后, 着手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同时进行数据分析工作, 还开展证据收集等工作, 经研判认为其涉嫌诈骗犯罪, 并商请公安机关介入, 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侦查, 进而将黄某等人予以抓获归案, 之后检察机关以诈骗罪依法对黄某等人提起公诉。
庭审法院判定, 被告人黄某一众, 将非法占有设为目标, 编造不实之况、隐匿实际情形, 屡次诓骗他人财物, 当中其中黄某等四人涉及金额巨大, 余下四人金额相对较小, 其行径皆已构成诈骗罪行。黄某于共同犯罪里属为首分子, 并且是再度犯罪者, 依规理应加重惩处。黄某等人归案以后存有坦诚交代情节, 心甘情愿地认可罪名和处罚, 赔付被害公司损失且获得谅解, 依规能够从轻发落。根据此情况, 对于被告人黄某, 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而对于其余被告人, 依据他们各自的犯罪情节, 处以不相同的刑罚。
近些年来, 违法索赔类的犯罪手段持续地花样翻新, 除了那种通过捏造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以此向商家施加压力, 进而敲诈勒索高额赔偿款的常见模式以外, 部分不良不法人员盯上了特定的商家, 去虚构商品交易以及商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实施骗取侵占钱财的行为, 这严重地对市场秩序构成了破坏。在本案之中, 被告人黄某等一些人原来从事电商经营这项活动, 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伪造买家凭证以及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视频, 借此骗取商家数额巨大的商品退款, 应当依照法律以诈骗罪来进行惩处。办案机关强化释法说理工作, 促使涉案人员退还赃款之举落实, 助力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与此同时依法协同展开打击行动, 针对违法索赔及其衍生社会问题予以治理, 坚决遏制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不断蔓延的态势, 并且加强网络治理以及舆论引导工作, 营造出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针对职业索赔人, 以合理生活消费作为界限, 对其超出生活消费需求的那些高额索赔行为实施规制。
【案情】曾某于2023年10月24日, 在陈某那里, 购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制造生产的45件鲜竹笋, 一件里面有4袋, 一袋是5斤, 45件总共900斤, 其保质期是10个月, 每件鲜竹笋单价为200元, 总计9000元。购买之后, 曾某选取了所购的一袋竹笋送去检验, 检验结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本案的鲜竹笋之外, 曾某还于2023年10月21日, 购买了100件干竹笋, 这100件干竹笋已另案起诉。曾某讲所购那鲜竹笋, 是为 2024 年春节时其父亲 80 岁寿宴准备的, 而干竹笋是为回礼给赴寿宴的亲友准备的, 然而, 因为某些缘故没有 actually操办宴席。曾某所说的这些全部都没有证据能够给出证明。曾某去起诉陈某以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 诉求是要对方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有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 其内容如下,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之外, 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 那么就为一千元, 不过,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况除外。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所生产, 陈某进行销售的竹笋,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是生产过程中致使出现的问题, 销售者陈某在进货之时, 已尽到了查验义务, 所以陈某并不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 应由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曾某购买案涉竹笋, 重量高达900斤, 远远超出其日常生活所需, 并且无法证明合理用途, 结合其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以及送检等事实, 能够认定曾某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却依然购买索赔。全面考量鲜竹笋的保质期, 顾及普通消费者平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诸多因素, 判定曾某个人以及家庭, 其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是1件竹笋20斤, 此价款需达200元, 进而判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给付曾某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
有一种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一种用于支持为职业索赔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确立在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之内。在这个案件里裁判结果和司法解释精神达成了一致, 这种一致有两方面好处分别是有利于使发挥人民群众监督起到效用, 还有利于避免职业索赔人通过恶意高额索赔来让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且让营商环境变得恶劣。负责审理的法院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此司法建议书目的是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商会一起去协助当地企业改进生产工艺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原属地方标准范畴用于规范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的内容, 被采纳成为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寻新路径: 将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互结合, 一方面保障食品安全, 另一方面推动当地竹笋行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以此达成消费者、笋农、竹笋加工企业以及地方特色产业多方共赢的目的。
(五)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2023年5月7日, 石某于某超市购得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麻油鸡一袋, 此袋价格为28元, 包装标签标明生产日期是2022年8月1日, 保质期为8个月。石某因该超市售卖过期食品而起诉, 诉求退还购物款28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某超市辩称石某乃职业索赔人, 其以索赔为目的选购商品, 不属于食品安全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 故而拒绝支付赔偿金。经由调查可知, 石某在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这个时间段内, 于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 接着按照相同模式展开索赔行动, 随后向法院提起了多起诉讼。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见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有着这样的情况: 要是经营者售卖已经超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这可归属于明明知晓该食品不符食品安全标准却依然进行经营的行为, 在此种情形下, 消费者是拥有权利去请求经营者对损失给予赔偿, 同时以需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当存在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状况时, 此刻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则为一千元。石某在某超市购买到了某超市向其销售的明知过期的食品, 而后石某拥有请求某超市退还价款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权利。对于“知假买假”者所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应当是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之内依照法律相关规定给予支持。石某于某超市购买了一只某品牌麻油鸡。石某购买该只麻油鸡的行为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所以最终判决某超市向石某退还价款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1000 元。石某针对当地不同乡村超市过期食品提起的诉讼, 都按照相同规则予以审判。
那审理法院, 在其办案的进程当中发现, 说是这样情况, 因为乡里乡村的超市经营人员, 连同那乡村里的消费者, 他们缺少食品安全方面的意识, 使得当地乡村的超市, 特别容易发生售卖过期食品的这类问题, 就因而能够以及尽早并及时地制发了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进行监管的司法建议。然后,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了相关的线索之后, 马上迅速地开展了一系列的整治工作, 全面地去提升乡村食品市场的规范化水准, 从最源头之处去杜绝过期的、假冒伪劣的等等这类有害食品进入到市场之中并且流通起来。
保障食品安全这件事, 关联着人民群众身体的健康状况, 以及社会的安定和谐状态。处于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围以内, 去支持职业索赔人所发起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诉求, 这样做一方面能够发挥出人民群众的监督成效, 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权利被滥用, 并且还能够充分借助其所给出的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线索, 从而从根源之处解决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乡村地区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基础相对比较薄弱, 石某提起的一系列诉讼, 在客观层面上反映出当地乡村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仍旧存在着短板。在办案进程里, 审理法院依据所察觉到的线索, 及时去制发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即刻开展迅速行动, 二者一同推进乡村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治理, 从而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给予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