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 网络食品销售得以快速发展, 直播带货、外卖点餐、社区团购等新的业态深深融入市民日常的生活, 然而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相当淡薄, 借助网络交易信息不对称, 经由虚构交易数据、伪造销量口碑、夸大商品品质、冒用权威荣誉等方式来进行虚假宣传, 极其严重地误导消费决策, 扰乱市场秩序, 为严厉打击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这种违法行为, 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 湛江市市场监管系统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 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例。当前, 挑选出一部分进行公布展示, 以某个案例当做借鉴、随着该案例促进改进, 对广大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人员予以警示, 使其诚信且遵守法律来开展经营活动, 切实去维护消费者属于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徐闻县某餐饮店虚假宣传“龙虾球”案
有着这样的情况, 2026年3月12日, 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去到徐闻县的某一家餐饮店, 展开一项执法检查行动, 在那里发现当事人放置在外卖平台上销售的名为“龙虾球”的菜品, 和实际的状况存在不符之处。经过一番查证, 当事人所销售的被称作“龙虾球”的东西, 实际上是“仿龙虾球风味鱼丸”, 而当事人所提供的这种菜品以半成品形态存在时涉及的原料里, 并没有包含有龙虾成分。按当事人所说, 其经营方式是以堂食作为主要形式, 在线上平台大体上并没有该菜品售卖情况;该家餐饮店的上述这般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形成了对商品虚假宣传的违法情形。
处理结果得到, 该结果是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而产生出来的, 同时还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责令那家店铺去改正存在的违法行为现象, 并且针对这个店铺对其作出处以罚款的行为措施。
案例二 湛江市霞山区某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6月9日, 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依法对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的某餐饮店, 进行了现场检查, 在该店经营场所的收银台上, 发现菜单标注有“湛江市最具有人气口碑的餐厅”字样, 还标注 “年销量200000份+”字样 , 也标注“CCTV展播品牌”字样 , 以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字样, 门口招牌标注有“CCTV展播品牌”字样, 该店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经查, 该店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起开始使用上述菜单, 招牌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起启动使用。其在限期以内没法提供“湛江市最具备人气口碑的餐厅”“年销量二十万份以上”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CCTV展播品牌”的证明材料。该店在网络订餐平台有开展餐饮服务, 不过上述广告内容仅仅在该门店发布以及使用, 并未在该店网络餐饮平台开展发布。该店有上述行为,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哪一条呢? 是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这种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是, 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该店去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且对其实施处以罚款的举措。
案例三, 湛江市有一家网络科技公司, 其虚构了交易数据, 针对平台商品的销售状况, 进行了虚假的商业宣传, 这是一个案件。
2026年3月, 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 有两家餐饮店, 在某外卖平台上, 月售单数分别显示为月售6000+单以及月售11800+单, 然而店铺却没办法提供后台销售订单数据。经过调查, 该外卖平台的运营商, 也就是湛江市某网络科技公司, 把上述两家店铺的总销售量数据, 显示在了月销售量那里, 这种行为构成了虚构交易数据, 从而对商品销售状况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 误导了消费者,还对市场秩序造成了影响。湛江市有一家网络科技公司, 其行为, 违背了,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 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是, 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这家公司, 马上改正上述有问题的行为, 并且还要对它做出罚款的处理。
案例四 湛江市麻章区某餐饮店虚构原价案
2025年9月23日, 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 在日常监督检查这个行为当中, 发现湛江市麻章区有一家餐饮店, 在短视频平台宣传推广时, 存在价格标示异常的情况, 经过调查, 这家店从2025年9月1日开始, 在短视频平台宣传标价393元和693元的套餐, 而且标示直降344元和直降509元, 最后以“超值价“49元和184元进行销售。鉴于此, 这家店铺于店内并未设置哪怕任何一个价目表或者菜单来开展价格公示, 并且它于短视频平台所标示的“原价”三百九十三元和六百九十三元, 从来都未曾在店内进行公开标示, 同时也从来都不曾拥有过该价格的真实交易记录。它在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之前的实际交易价格以及店门前招牌所标示的价格都是四十九元每位, 这和它所宣传的“超值价”四十九元是相契合的。该店铺的上述这般行为, 违背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是, 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里讲的规定, 还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所规定要点, 以及对应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当中的规定, 责令那家店去改正违法事实给造成的行为情况, 并且针对其进行罚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