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职业索赔问题日益突显, 这类人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为生, 他们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各类维权渠道, 借助“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 意图实现高额索赔目标, 更有甚者, 为获非法利益, 蓄意打造违法生产经营假象, 进而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径, 破坏消费维权环境, 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怎样去规范职业索赔方面的问题呢? 在1月29日的时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一块儿发布了规范职业索赔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 这个是为了起到典型案例所具备的警示、教育还有指引作用。
一是实施分类救治、精准制定策略。此次发布的案例, 存在职业索赔人在购置不合格食品之后要求经营者给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案例, 也存在用餐馆用餐时投放异物、伪造预包装食品质量问题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骗取财物的刑事案例。行政执法机关编织维护权益和秩序法网 , 司法机关编织维护权益和秩序法网 ,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 ,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特点 ,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情节 , 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 , 依法支持者合理维权 , 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 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彰显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的鲜明立场 , 彰显了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 、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二则是对权益予以保护, 对秩序进行维护, 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 一方面依照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依照法律规程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这其中既包括了通过法律守护正当的维权行为, 更涵盖了依据法治对职业索赔予以规范并且对违法索赔施以惩治的内容。案例五号里头, 石某去到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选购了过期的食品, 之后提起诉讼诉求赔付, 法院经过判决判定各个商家均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围之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情形契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这既有助于驱使商家改正违法的行为, 又有益于致使广大消费者能够安心地进行消费。有三个刑事案例存在这样的情况, 行为人借助虚构产品质量问题等方式, 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 还骗取高额退款, 此乃借着索赔的名义, 去实施的犯罪举动, 这十分严重地侵犯了生产经营者的权益, 办案机关依照法律对其进行惩处, 从而有效地整治了违法索赔的混乱状况, 维护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市场秩序。
三是达成那种不同部门之间协同合作, 并行采取治标与治本措施。行政执法的相关机关、司法方面的机关增进彼此协作配合, 将民事与行政、民事与刑事、行政与刑事的衔接予以完善, 在处理投诉举报或者办理各类民事案件期间发现存在涉嫌犯罪情形的, 迅速移送至公安机关从而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通过全链条方式惩治违法索赔那种行为, 共同使得法治秩序得以维护。在三个刑事案例当中, 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生产经营者所做出的反映以后, 积极着手开展调查工作, 一旦发现存在涉嫌犯罪情况便及时进行移送, 相关人员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共同协作发力促使源头治理得以推进, 督促生产经营规范起来、内部管理得到加强, 以此从根源处净化市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在案例四中, 审理法院发出改进竹笋生产工艺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寻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融合的全新路径, 推动当地竹笋行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在案例五中, 审理法院发出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一系列整治工作, 规范乡村超市经营行为, 达成了更为有效的治标也治本的良好成效。
在下一阶段行程中, 人民法院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人民 检察院也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同样接下来会 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于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个前提之 上, 在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这个基础之上, 去尽力规范职业索 赔行为, 同时努力惩治违法索赔行径, 积极营造出那种能够让消费者消除顾虑地放心消费、经营者能够安心开展其经营活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氛围, 以此来服务并且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态势。
(一)于餐馆进行就餐期间, 怀有恶意去投放异物, 进而以此来要挟商家, 还索取财物的这种行为, 是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1 月份时, 被告人苏某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而被行政拘留。同年 3 月到 4 月期间, 苏某在北京市不同餐馆就餐时, 把事先准备好的蟑螂混入饭菜内用吃饭吃出蟑螂以及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来要挟了餐馆, 五次向餐馆提出免单并索要赔偿的要求, 其中有四次成功索得钱款总计一千六百六十三元。北京市场监管部门, 在接到餐馆所反映的情况之后, 借助实地核查餐馆后厨的方式, 通过查阅展示现场监控录像的手段, 运用全力排查投诉举报数据等一系列操作, 察觉到苏某运用同样的手法, 于多家餐馆进行索赔行为, 此行为存在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嫌疑, 于是随后便移送至公安机关, 之后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工作, 并且成功将苏某实施抓获, 最终检察机关依据敲诈勒索罪, 依照法律规定对苏某正式提起公诉。
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 被告人名为苏某, 其目的是非法占有, 他多次采用勒索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 他所作出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这个罪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用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也就是法释〔2013〕10号里面的第二条有着规定情况是, 在一年时间以内, 如果曾因为敲诈勒索的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话, 那么敲诈勒索私有以及公有财物时“数额较大”的这个标准能够依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进行确定。2024年1月, 苏某曾因敲诈勒索被执行行政拘留, 此次本案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达1663元, 此情况可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苏某到案之后呈现认罪悔罪表现, 退赔了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此外还取得了部分被害单位的谅解, 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能够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苏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不存在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因此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上述情况, 以敲诈勒索罪去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为六个月, 缓刑为一年时间, 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些年, 某些不法之徒, 利用经营者惧怕不良影响传播的心理, 于就餐进程里, 恶意编造食品安全情况, 借此要挟经营者, 索要高额赔偿, 损害商家正当权益。在此案中, 被告人苏某, 曾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遭受过行政处罚, 然而却不反省改正, 依旧用同样手段作案, 恶意制造商家违规生产经营食品的假象向商家要求赔偿, 严重扰乱餐饮业经营秩序, 依法应当予以惩治。首先, 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地去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 并且建立线索研判会商机制;接着, 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当中积极地进行查处, 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之后便及时移送;然后,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畅通行刑衔接渠道, 形成工作合力, 依照法律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恶意伪造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 从而为构建公平竞争的餐饮市场环境提供坚实保障。最后, 本案的查处, 警示那些以职业索赔为业者, 要守法守规, 诚信交易。
(二)故意怀着不良意图, 采取在食品外包装里面偷偷放入异物这种行为, 进而去讹诈、威胁商家, 还向商家强行索要钱财的, 这种情况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
某段时间内, 2022 年 6 月起至 2024 年 4 月告终, 被告人向某自个儿或者先后跟被告人简某、郑某等一些人, 去到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等好多地方的超市、便利店、咖啡店之类地方, 拿事先准备好的钢针去扎穿食品包装袋, 把毛发或者钢丝球塞到包装袋里头, 然后因质量问题自称要求商家退款并且索要高额赔偿。要是商家产生质疑, 向某等人就凭借通过网络平台曝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办法进一步要挟商家并且索要钱款。向某实施作案六十余次, 索得钱款二点四万元;简某落手作案五十余次, 索得钱款两万元;郑某开展作案八次, 索得钱款零点二四万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零售店所反映情况之后, 经由现场核查觉察该店同一类食品的包装以及品质都完好无损, 并且向某存有要挟行为, 于是协助店铺进行报警处理, 随后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并将向某等三人抓捕归案, 检察机关依据敲诈勒索罪依法针对向某等人启动提起公诉程序。
【说法】审理法院觉得, 被告人向某、简某、郑某怀着非法占有之目的, 蓄意朝向密封包装的食品里头投放异物, 完了又以商品存有质量问题当作借口去勒索商家, 当中向某、简某多次实施敲诈勒索且数额属于较大, 郑某也多次进行敲诈勒索, 他们的行为全都是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向某、郑某前去投案自首, 简某交代了罪行, 三个被告人都心甘情愿认罚认罪, 并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依照法律能够从轻施以处罚。依照此情况, 对于被告人向某, 以敲诈勒索罪判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同时还要处以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于被告人简某,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并且要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于被告人郑某, 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处以缓刑一年, 还要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 鼓励消费者进行正当维权, 与此同时对违法索赔依法惩治, 打击以索赔之名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此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在本案当中, 被告人向某存在独自或者结伙的情况, 其通过向密封食品袋里恶意添加异物、虚构食品质量问题这种方式来勒索商家, 在多地反复进行作案, 组成了相对固定的犯罪模式, 侵害了商家的合法利益, 对此应依法予以惩处。此类案件呈现出数额小的特性, 展现出次数多的状况, 具备范围广的特质, 商家易于选取息事宁人的做法, 长久如此这般, 将致使市场预期有所降低, 会让市场秩序遭受到损害。办案机关依据法律予以打击违法索赔犯罪之行为, 精确把握此类犯罪行为同正当维权行为界限, 精准明晰此类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对于构成犯罪的情形绝不姑息迁就, 特别是针对“职业化”“团伙化”的犯罪分子坚决采取“亮剑”行动, 充分发挥出警示、震慑的作用, 用以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虚构出买家的相关信息, 以及商品呈现出质量方面的问题,借此手法去骗取商家财物的情况, 是能够构成诈骗罪的。
【案情】打从2023年4月开始, 被告人黄某、张某以及高某, 于江苏省徐州市一块儿合伙搞起了电商经营。同年从6月到8月期间, 黄某等人先后组织召集了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五个人, 借助伪造买家快递单以及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照片等手段, 在网络平台之上虚构某食品公司所生产的鸡爪存在涨袋、漏气等情形的食品质量问题, 进而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总共9万多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 接到该公司反映之后, 展开现场核查工作, 进行数据分析工作, 开展证据收集工作等, 经研判认为涉嫌诈骗犯罪, 与公安机关协商介入之举。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立案侦查行动, 把黄某等人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凭借诈骗罪依法对黄某等人提起公诉。
对于说法, 审理法院持有这样的观点, 被告人黄某等人, 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为动力的, 其采用了虚构事实之行径, 还隐瞒真实的情况, 多次针对他人财物实施骗取之举, 其中黄某等四人的骗取数额达到巨大程度, 其余四人的骗取数额处于较大范畴, 那些行为都已经构建为诈骗罪。黄某在共同犯罪里是主犯之角色, 并且还是累犯, 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黄某等人归案之后存在坦白的情节, 自愿针对认罪认罚作出相应行动, 退赔了被害公司的损失后得到了该公司的谅解, 依据法律规定能够从轻处罚。依照此情况, 裁定对被告人黄某判定为诈骗罪,判处相应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同时处以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针对其余被告人, 依据他们各自所呈现的犯罪情节, 分别判处不相同的刑罚幅度。
近年来, 违法索赔犯罪的手段持续翻新, 除了那种捏造产品质量问题以此向商家施压, 进而敲诈勒索高额赔偿款的常见模式以外, 部分不法人员把目标对准特定商家, 虚构商品的交易过程以及商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来骗取并侵占钱财, 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的秩序。在本案当中, 被告人黄某等一些人原本从事电商的经营活动, 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伪造买家的凭证以及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还有视频, 借此骗取商家数额巨大的商品退款, 应当依法按照诈骗罪来进行惩处。办案机关强化释法说理, 敦促涉案人员退还赃款, 去助力企业挽回经济遭受到的损失, 与此同时凭借法律规定协同打击、整治违法索赔以及那些由此衍生出来的社会问题, 坚定不移地遏制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不断蔓延的态势, 并且加大网络治理与舆论引导方面的力度, 营造出风气清正的市场环境, 从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将职业索赔人的高额索赔行为, 置于合理生活消费的界限范围之内, 对超出生活消费之需求情况予以规章制度的约束。
【案情】曾某在2023年10月24日, 在小陈那里买入了, 某生产农副产品的加工厂出品的45件鲜竹笋, 每件是4袋, 每袋5斤, 45件总计900斤, 保质期为10个月, 每件单价200元, 总共9000元。买入之后, 曾某把所买入的其中一袋竹笋送去检验, 检验结果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本案中的鲜竹笋之外, 曾某还在2023年10月21日买入了100件干竹笋, 这部分已是另案进行起诉了。曾某讲, 所购买的鲜竹笋, 是为2024年春节时, 其父亲80岁寿宴准备的, 而干竹笋呢, 是为回礼给来赴寿宴的亲友准备的, 然而, 因为某些缘故, 并没有实际去操办那场宴席。曾某所说的这些内容, 都没有证据能够用来证明。之后, 曾某起诉了陈某以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 提出要求对方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审理法院对此有着这样的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做出了这般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一些东西或者去经营明明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了能够要求给自己赔偿损失之外, 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出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要是不够一千元的话, 表示为一千元。不过,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还有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这种情况是被排除在外的。竹笋是由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 陈某销售了该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竹笋, 此项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是生产过程中致使的问题, 销售者陈某在进货时已然尽到了查验义务, 所以陈某并不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 应当是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扛受惩罚性赔偿责任。曾某购买了案涉竹笋, 购买的竹笋重量达到了900斤, 此重量远远超出其通常日常生活的所需, 且曾某没办法证明其有合理用途, 综合考虑曾某短时间之内大量进行购买以及送检这些事实, 能够凭借这些认定曾某明确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旧购买来索赔。全盘考量鲜竹笋的保质期, 以及普通消费者一般的生活消费习惯等诸多因素, 进而认定曾某个人及其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所需范围是 1 件竹笋 20 斤(此价款为 200 元), 最终判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给付曾某惩罚性赔偿金 2000 元。
由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确立了一项裁判规则, 即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涵盖的范围以内, 去支持职业索赔人所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就本案而言, 其裁判结果跟司法解释所蕴含的精神保持一致, 这一情况既对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有益处, 同时也有利于避免职业索赔人凭借恶意高额索赔这种行为, 去损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进而恶化营商环境。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制发了司法建议书, 与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一同帮助当地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原本作为地方标准的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 被采用成为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十分积极地去探寻保护地理标志跟实施乡村振兴相互结合起来的全新路径, 它不但保障了食品安全, 还助力推动当地竹笋行业能够健康地持续发展起来, 最后达成消费者、笋农、竹笋加工企业以及地方特色产业都能实现共赢这样的目标。
(五)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2023年5月7日, 石某于某超市购得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麻油鸡一袋, 此袋价格为28元, 包装标签注明生产日期是2022年8月1日, 保质期为8个月。石某遂以该超市售卖过期食品为由提起诉讼, 诉求退还购物款28元, 同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某超市辩解称, 石某乃职业索赔人, 其购置商品是以索赔为目的, 并不归属于食品安全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 故而拒绝支付赔偿金。经过调查, 石某在2022年11月开始的某段时间里, 一直到2024年3月, 穿梭在当地不同的那些乡村超市, 买到了已然过期的食品, 之后依照相同的那种模式去申索赔偿, 还朝着法院提起了好多起这方面的诉讼。
审理法院这般认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营者售卖已超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此乃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旧经营的行为,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还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若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一千元, 那就为一千元。向石某销售明知过期食品的某超市, 石某有权利去请求该超市退还价款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对于“知假买假”者所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理应是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畴之内依照法律给予支持。石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只某品牌麻油鸡, 其情况并没有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所以判决某超市向, 石某退还价款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石某针对当地不同乡村超市过期食品提起的诉讼, 都是按照相同规则来进行审判的。
在审理法院办案进程里察觉到, 鉴于乡村超市经营者以及乡村消费者欠缺食品安全意识, 致使当地乡村超市易于出现售卖过期食品的状况, 所以适时制发强化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加以监管的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对应线索后, 快速开启系列整治工作, 全方位提升乡村食品市场规范化程度, 由根源杜绝过期、假冒伪劣这类有害食品进入市场流通。
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相关联, 也和社会安定和谐有关系, 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畴之内, 支持职业索赔人所提起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请求, 这样的做法, 一方面能够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权利被滥用, 同时还能够充分借助其提供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 进而从根源着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乡村地域食品安全基础相对而言较为薄弱, 石某提起来的一系列诉讼, 客观上显示出当地乡村食品安全保护依旧存在着短板。在办案进程里发现线索的审理法院, 及时去制发司法建议, 行动迅速的市场监管部门, 一同来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的治理, 给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予以更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