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立则信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设立登记许可这件事, 是由本分局进行调查的, 如今已经调查结束。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下面将本分局打算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于德水向本分局反映, 本人身份被冒用去登记(备案)成为你公司的股东, 成为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成为你公司的执行董事, 成为你公司的经理, 还成为你公司的联络员。经过查证, 你公司在2016年1月26日申请设立登记的时候, 所提交的是于德水有效期限为2007.06.20 - 2017.06.20的身份证复印件, 并且把公司的股东登记(备案)为于德水, 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备案)为于德水, 把公司的执行董事登记(备案)为于德水, 把公司的经理登记(备案)为于德水, 把公司的联络员登记(备案)为于德水。本分局核查验证了于德水的身份信息, 经过调查发现你公司以及相关人员没办法取得联系, 本分局把你公司冒用了于德水身份办理设立登记的相关信息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没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不同意见;本分局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撤销在2016年1月26日对你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还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们公司有权利去陈述、展开申辩, 同时还可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你们公司从收到这份告知书开始计算, 在五个工作日以内, 如果没有行使陈述、申辩方面的权利, 也未曾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那就会被视作放弃此项权利。

本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冯淑棠、杨慧琳,联系电话:0771-4306453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