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职业索赔, 也就是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作为职业的事情, 愈发明显地呈现出来了。一些职业索赔人, 滥用投诉以及举报, 还有诉讼等这些用来维权的途径。他们借助“退一赔十”以及“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 目的是达成高额索赔。甚至呀, 为了能获取非法利益, 他们恶意去制造违法生产经营的一种假象, 进而实施敲诈勒索, 还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这就破坏了消费维权的环境, 扰乱了市场交易的秩序, 损害了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索赔问题该怎么去进行规范呢。在1月29日的时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规范职业索赔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 其目的在于典型案例所具备的警示、教育以及指引作用。
一为分类进行施治, 精准开展施策, 此次发布的案例里头, 存在职业索赔人购买不合格食品之后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方面案例, 同时还有采用在餐馆就餐时投放异端物品、伪造预包装食品质量问题诸般方式来敲诈勒索并且骗取财物的刑事方面案例。行政执法机关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特点、情节。之后, 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 依法支持合理维权。而对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外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同样织密那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 精准确实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特点、情节, 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情况状态, 依法支持合理维权, 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要求请求, 对违法索赔达成成为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彰显出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 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显著明澈清晰立场。
其二是对权益予以保护, 对秩序加以维护, 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 既依照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又依照法律对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既依照法律对正当维权予以保护, 又依照法律对职业索赔予以规范, 对违法索赔予以惩治。在案例五中, 石某于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购得过期食品, 进而提起诉讼以求赔偿, 法院判定各商家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之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符合 “过罚相当” 原则, 有益于促使商家改正违法行为, 亦有益于让广大消费者安心消费。三个刑事案例里, 行为人借助虚构产品质量问题之类的手段, 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 骗取高额退款, 这是打着索赔旗号开展的犯罪行径, 严重损害生产经营者权益, 办案机关依照法律予以惩处, 有效整治违法索赔的混乱状况, 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市场秩序。
一是部门合作、标本兼治,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强化协作配合, 完善民行、民刑、行刑之间的衔接, 于处理投诉、举报或办理民事案件期间发觉涉嫌犯罪情况之时, 即刻移交给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全链条惩治违法索赔行为, 共同维护法治秩序。二是三个刑事案例中发现, 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生产经营者反映后, 积极展开调查, 当发现涉嫌犯罪情形时就及时移送, 相关人员为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部门协同、标本兼治之际能看到,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协同保障, 强化其衔接, 于处理投诉、举报或者践行办理民事案件之程序进程中, 一旦发现存在涉嫌犯罪的时候, 马上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全链条惩治违法索赔行径, 共同维护法治秩序。借助协同凝聚力量, 促使源头治理得以有效推进, 监督催促生产经营趋向规范, 强化内部管理得以落实, 自根源之处净化市场, 达成“四个最严”的要求标准。在案例四种情形里, 作出审理决定的法院发出改进竹笋生产工艺的司法方面的建议, 市场监管事务部门全力探寻保护地理标志与施行乡村振兴相互结合的全新路线, 促使当地竹笋行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在案例五这种情况中, 作出审理安排的法院发出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已经过期食品进行监管的司法方面的建议, 市场监管层面的部门开展一系列整治工作, 让乡村超市的经营行动趋向规范, 达成了治标且更能治本的良好功效得见。
接下来, 人民法院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人民检察院也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同样会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在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基础上, 规范职业索赔, 并惩治违法索赔, 进一步积极营造环境, 让消费者能够放心进行消费, 营造出能让经营者能够安心进行经营的状态, 营造出法治化营商环境, 进而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得以发展。
(一)于餐馆进行就餐之时, 有恶意投放异物之举, 并且以此要挟商家, 进而索取财物这一情况的, 是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在2024年1月的时候, 被告人苏某, 因为敲诈勒索餐饮商家, 从而被行政拘留了。同年3月至4月期间, 苏某于北京市多家餐馆就餐之时, 去将事先就准备好的蟑螂投入饭菜当中, 凭借吃出蟑螂、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当作要挟, 五次朝着餐馆提出免单以及索要赔偿的要求, 有四次索得钱款总计1663元。在北京,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餐馆的反映后, 接着通过实地去核查餐馆的后厨, 然后会查阅现场的监控录像, 还会排查投诉举报的数据等, 之后因而发现苏某是以同样方式在诸多餐馆提出索赔, 苏某的这种行为是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 于是就移送至公安机关, 随后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并且把苏某给抓获了, 最终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苏某提起了公诉。
法院审理时认定, 名为苏某的被告人, 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多次实施勒索他人财物行为, 此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条规定, 在一年内曾经因为敲诈勒索遭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能够依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确定。2024年1月时, 苏某曾因面临敲诈勒索之情况而被实施行政拘留, 在本案里面, 存在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达1663元的情形, 此状况能够被认定成数额较大, 苏某于到案之后展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 还退赔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 并且取得了部分被害单位的谅解许可, 依据法律能够对其从轻予以处罚, 鉴于苏有犯罪情节较轻的状况, 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可能性, 宣告缓刑对于其所居住的社区而言未产生重大不良方面的影响, 所以能够依照法律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 凭借敲诈勒索罪判定被告人苏某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些年来, 部分违法之人瞅准经营者惧怕不良影响四处传播的心理, 于就餐之时存心虚构食品安全相关事宜, 借此要挟经营者, 索要高额赔偿, 从而损害了店家的合法权益。在这一案件当中, 被告人苏某往昔曾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而遭受过行政处罚, 然而却毫不思及悔悟, 依旧凭借同样的手段实施作案, 刻意制造商家违法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假象进而向商家索赔, 严重扰乱了餐饮行业的经营秩序, 依照法律理应予以惩治。涉及监督恶意索赔类案规则研究的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 积极构建线索研判会商机制;日常执法积极查处进而发现涉嫌违法犯罪及时移送的市场监管部门;能使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刑行衔接渠道更畅通从而形成合力依法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恶意伪造出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犯罪行为并为构建公平竞争餐饮市场环境提供坚实保障的;此次查处能警示那些一直以职业索赔作为他们所从事职业的人要在交易时守法守规、怀揣诚信。
(二)怀有恶意, 于食品的外包装里面放进异物, 进而以此要挟商家, 还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 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情】在2022年6月起至2024年4月期间, 被告人向某, 有时是独自行动, 有时是先后伙同被告人简某、郑某等其他人, 前往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等好多地方的超市、便利店、咖啡店等诸多场所, 用事先就准备好的钢针把食品包装袋扎出洞来, 随后将毛发或者钢丝球塞到包装袋里面, 接着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作为理由, 要求商家给予退款, 还索要数额很高的赔偿。要是商家提出了质疑, 向某等这些人就采用通过网络平台予以曝光, 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等这样的方式, 进一步去要挟商家并且索要钱款。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零售店反映后, 做出现场核查, 得知该店同类食品在包装以及品质方面均算得上完好无损, 并且发现向某存在要挟行为, 于是协助店铺进行报警处理, 之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抓获向某等三人, 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行针对于向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诉, 其中向某作案60余次之多, 索得钱款2.4万元;简某作案50余次, 索得钱款2万元;郑某作案8次, 索得钱款0.24万元。
说到这个情况, 审理该案件之法院觉得, 被告人向某、简某、郑某, 乃是怀着非法占有这样的目的, 存心故意朝着密封包装着的食品里面投放异物, 而后又以商品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作为理由去勒索商家, 其中向某、简某存在多次进行敲诈勒索且数额达到较大程度的情况, 郑某同样有着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他们这些行为全都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向某、郑某主动前往投案自首, 简某如实供述自身罪行, 这三名被告人都自愿表示认了罪且愿意接受处罚, 并且还退缴了全部违法所获取的财物, 依据法律规定是能够从轻给予处罚的。依据此情况, 对于被告人向某, 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这个刑罚做法, 同时还给予该被告人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罚金处罚;对于被告人简某判处有期徒刑为限一年之长这样子一种审判决定, 而且伴随有给予其同样加以人民币八千元作为罚金的惩处措施;对于被告人郑某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这段的刑罚判定, 同时规定要处在缓刑受限一之年限范围之内, 并且还得予以其执行人民币二千元的罚金处罚。
法律将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 对消费者正当维权予以鼓励, 与此同时, 对于违法索赔依法进行惩治, 打击借索赔之名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此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本案当中, 被告人向某, 其或是独自, 或是结伙, 经以向密封食品袋里恶意添加异物、虚构食品质量问题这样的方式来对商家进行勒索。并且在多地反复实施作案, 从而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犯罪模式。此行为侵害了商家的合法利益, 依法应当予以惩处。这样的案件有着数额微小、次数繁多、范围宽广这样的特性, 商家易于选取息事宁人之举, 长久如此下去, 会致使市场预期下降、市场秩序遭受损害。办案机关凭借法律打击违法索赔犯罪,精准把握这类犯罪行为同正当维权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对于构成犯罪的绝不姑息迁就, 特别是针对 “职业化”“团伙化” 这般的犯罪分子坚决 “亮剑”, 充分施展警示、震慑之效用, 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对虚构买家信息, 并且借商品质量问题来骗取商家财物情形, 它便可能构成诈骗罪。
在2023年4月这个时间点开始的时候, 被告人黄某、张某还有高某, 他们在江苏省徐州市那个地方合伙去从事电商经营这个事宜, 自同年6月到八月份期间, 黄某等这些人先后组织了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五个人, 他们通过伪造买家快递单还有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以及照片这些方式, 继而在网络平台上虚拟那个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存在涨袋、漏气等食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最终骗取了该公司商品退款总计9万余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 在接到该公司反映这个情况之后, 展开了现场核查工作, 进行了数据分析工作, 开展了证据收集等工作, 经过研判认定其涉嫌诈骗犯罪, 于是商请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侦查, 把黄某等人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依据诈骗罪依法对黄某等人提起公诉。
主审法院判定, 被告人黄某那帮人, 怀揣非法占有之企图, 编造虚假情况、隐匿真实信息, 屡次实施骗取他人财物之举, 当中黄某和其他三人涉案涉及款项数额巨大, 剩余四人涉案涉及款项数额较大, 他们的行为通通已然构成诈骗罪。黄某在共同犯罪里属于主犯, 并且还是累犯, 依照法律规定理应从重予以惩处。黄某他们这些人归案之后存在坦白情节, 自愿承认且接受处罚, 退还赔偿被害公司遭受的损失还赢得谅解, 依据法律能够从轻给予处罚。依此, 就诈骗罪方面, 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同时处以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对于其余被告人, 依据他们各自的犯罪情节, 施以各不相同的刑罚。
近些年, 违法索赔犯罪手段持续翻新, 除了捏造产品质量问题向商家施压, 敲诈勒索高额赔偿款这种常见模式以外, 部分不法人员盯上特定商家, 虚构商品交易以及商品质量问题, 骗取侵占钱财, 极度破坏市场秩序。在本案里, 被告人黄某等人原本从事电商经营, 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 伪造买家凭证以及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视频, 骗取商家巨额商品退款, 应当依法以诈骗罪惩处。负责办案的机关加大释法说理力度, 以督促涉案有关人员退还赃款, 进而帮助企业把经济损失给挽回来, 于此同时依照法律协同对抗制裁、整治违法提出索赔以及它所衍生物化出来的社会方面问题, 果断竭力制止敲诈勒索、诈骗这类违法犯罪急剧蔓延的态势, 并且强化针对网络的治理以及舆论的引导工作, 营造出纯净良好的充满清正廉洁气息、高雅峻秀品质韵味的市场周边气氛环境, 奋力发扬光大社会主义所核心培育形成的价值观念。
(四)以合理的生活消费作为界限, 对职业索赔人超出生活消费需求的高额索赔行为进行规范制约。
在2023年10月24日的时候, 曾某在陈某之处购买来这家某农副产品加工厂制造生产的商品, 是名为鲜竹笋的物品, 数量为45件, 每件是由4袋构成, 每袋重5斤, 算下来一共有900斤, 而这45件鲜竹笋每件的单价为200元, 所有加起来即9000元, 并且该鲜竹笋的保质期是10个月。曾某购买之后, 把所购买的其中一袋竹笋拿去送检, 得出的结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除却本案所说的这种鲜竹笋, 曾某还在2023年10月21日购入了数量为100件的干竹笋, 且这部分干竹笋事宜已另案起诉。曾某说, 所买的鲜竹笋, 是为2024年春节时, 其父亲进行80岁寿宴准备的, 另外干竹笋, 是要当作回礼, 来送给参加宴请的亲友的, 然而, 因为某些原因, 没能实际去着手操办举行整个宴席。曾某讲的这些内容, 都没有能够拿出证据来给到证实。之后曾某提起诉讼,起诉陈某以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 诉求是让对方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审理法院有一种观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生产呈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状态的食品, 或者经营明确知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 消费者除了有要求获得赔偿而造成损失这种情况外, 还获得了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出给予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赔偿金的这项权利, 要是增加赔偿的金额在数量上达不到一千元的话, 那就以一千元作为赔偿金额。不过呢,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那种不影响食品安全并且不会对消费者导致误导不利情形发生作用导致呈现误导状态状态的细微不足状况存在这种情况的除外。陈某所售的, 来自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竹笋,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是生产过程中致使的问题, 销售者陈某在进货之时, 已然尽到了查验的义务, 所以陈某并不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 应由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来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曾某购买案涉竹笋, 重量多达900斤, 远超其日常生活所需, 并且无法证明合理用途, 结合其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以及送检等事实, 可以认定曾某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然购买索赔。全面考量鲜竹笋的质保期限, 顾及普通消费者平常的生活消费习性等诸多要素, 判定曾某个人以及家庭处于合乎情理的生活消费需求范畴之中的东西是1件竹笋, 共计20斤(其对应价款是200元), 就此裁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房给付曾某带有惩处性质的补偿金2000元。
具有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性质的《最高人民法院该解释》, 确立了一项位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畴之内, 对职业索赔人提出来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此案件的裁判结果, 跟司法解释所蕴含的精神是相一致的, 这种情况, 一方面有利于让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得以发挥,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避免职业索赔人借助恶意高额索赔这样的行为, 去损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进而恶化营商环境。进行审理的法院制发了司法建议书, 联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 共同为当地企业助力, 使其能够改进生产工艺, 提升产品质量。被采用为团体标准的是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地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新路径, 这条新路径是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结合之路, 它既保障食品安全, 又推动当地竹笋行业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共赢目标该共赢目标涉及消费者、笋农、竹笋加工企业、地方特色产业。
(五)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
2023年5月7日, 石某于某超市购得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麻油鸡一袋, 此袋价格为28元。其包装标签标明生产日期是2022年8月1日, 保质期为8个月。石某因该超市售卖过期食品, 遂起诉要求退还购物款28元, 且又请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某超市辩解称石某是职业索赔人, 他以索赔为目的来购置商品, 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 故而拒绝支付赔偿金。经查找, 石某在2022年哪一个月至2024年哪几个月的其间, 于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购得了过期食品, 按照相同模式去进行索赔, 向法院提起了多起诉讼。
【说法】审理法院觉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营者售卖已超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属于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旧经营的行为, 消费者有权利请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情况, 那就为一千元。石某在某超市购买那只某品牌麻油鸡, 该超市向石某销售明知道已过期的食品, 如此石某有权去请求某超市对相应价款进行退还, 并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对于那些“知假买假”者所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而言, 应当于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在法律上予以支持。石某此次购入行为未超出合理生活所需情形, 所以判决某超市向着石某退还价款, 同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石某针对当地彼此不同那些乡村超市那些过期食品提起多宗诉讼, 都依照这相同规则去进行审判。
在承办案件的法院, 于办理案件进程里发觉, 鉴于乡村超市的经营者以及地处乡村的消费者, 缺少食品安全方面的观念意识, 致使当地处于乡村区域的超市较常出现售卖已经过期食品的这类问题, 所以立马制发增强对于乡村超市里头售卖过期食品实施监管的司法上的建议。专门监管市场事物的此类部门 , 获得与此有关的线索之后 , 飞速开展了一系列用来整治的工作 , 全方位增进乡村食品市场在管理方面的规范程度 , 从食品进入市场流通的起始源头 , 杜绝过期以及假冒伪劣等品质有害的食品进入当地市场用作交易。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社会安定和谐同食品安全紧密相关, 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畴之内应允职业索赔人所发起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诉求, 如此一来不光可让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得以施展, 而且能够防止权利被滥用, 另外还能将其给出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加以充分运用, 以在根源之处把食品安全问题解除, 乡村地区食品安全基础相对来讲较为薄弱, 石某提起的一系列诉讼在客观层面显示出当地乡村食品安全保护依旧存有不足。基于办案进程里所察觉到的线索, 审理法院适时制发司法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展开行动, 二者一同推动治理乡村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 从而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给予更为强大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