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实实在在维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去规范养老服务、养生保健这样重点领域的市场经营秩序, 在2026年的时候, 按照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要求, 去部署开展养老服务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 并且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现在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虚假宣传案
对该案件进行情况介绍, 在二零二五年十一月的时候,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了相关线索, 此线索点明某所生活优选便利店存在涉嫌针对产品虚假宣传的情况。经过调查发现, 当事人张某某是这家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在其经营的这段期间, 借助微信聊天群以及小程序私域直播, 以“健康讲座”这个名义来宣传产品的功效。对于“北同云仙牌辅酶Q10”, 宣称具有“强健心脏”“预防和治疗慢性疲劳”等功效, 对于“黑金热效光能毯”, 宣称能够解决“血栓、动脉硬化”等疾病。经过核查证实, 上述产品检验报告, 仅仅能够用以证明确实符合保健食品或者家用电器技术要求, 然而都不具备所宣传的疾病治疗功效。
法律所依存的根据以及相应处罚情况是, 具备相应行为的当事人其举动违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要求让当事人做出改正此违法行为的举措, 并且为当事人给出进行行政类型处罚的安排。
对这起案件进行评析, 此便是借助私域直播, 针对中老年人群体展开保健产品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当事人藉“健康讲座”当作旗号, 凭借微信群以及小程序直播所具备的隐蔽特性, 去传播虚假的功效, 从而严重地误导了消费者。查处这起案件, 对所有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 不管是经由哪一种渠道进行销售, 只要存在虚假宣传, 那就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哪怕店铺撤店注销了, 同样不能逃避对既往违法行为的追究, 私域这样的空间绝对不是“法外之地”。
2.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老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
经查实, 该门店是从事线下养生体验的, 其经营的品类归属于普通食品范畴, 而消费的客群主要是中老年群体, 此为案情介绍。消费者被当事人以免费体验多功能综合治疗仪这种途径吸引到店, 且来的是老年消费者, 当事人通过这些办法开展产品推广活动, 先是用电脑播放产品宣讲PPT, 接着播放宣传视频, 还进行现场口头讲解, 针对店内正在售卖以及即将售卖的两款普通食品, 也就是“澳博牌海洋星虫胶囊”和“富硒美竹叶黄酮纳曲酶硒片”,宣称它们具备多种多样的功效, 像降血压、溶血栓、清除动脉硬化、保肝护肝、预防血栓复发、调节免疫、抗氧化、抗病毒等疾病预防、治疗方面的功效, 还编造了星虫激酶、星虫精氨酸、星虫蛋白对应的各类治病作用;并且虚构了产品服用周期标准, 针对健康人群、轻症慢性病患者、多种慢性病并存人群区分开来设定阶梯式食用用量, 以此诱导消费者批量、长期购买。
法律依据以及处罚情况是, 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来判定, 要责令当事人迅速停止全部虚假宣传这么些错误的行为, 为此还要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
评析该案情: 线下社区里的养生体验经营场所, 乃是养老消费市场之中虚假宣传频繁出现的位置所在, 在这一案件里面该当事人借助老年人存在的健康方面的焦虑情绪, 从而去执行误导性举措, 宣传那些普遍流通的食品, 拥有疾病预防以及疗法方面的功能性能之特性, 引诱欺骗老年人去采购其售卖的产品, 相当严重地侵犯了老年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件成功地予以查办这一情形, 强有力地震慑住了那些不依法营商的商家, 同时还对老年人进行叮嘱使其能够秉持科学并且理性地去开展消费行为。
3.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店虚假宣传案
经调查发现, 有一位当事人, 他借助建立微信群的方式来推销一种普通的多功能家用锻炼器, 他虚构了消费者的康复效果, 还谎称有这样的情况。说道“一个39岁的消费者贺某某, 患病之后变得无法独立行走了, 就连就餐都需要趴伏着, 如厕的时候还需要家人背着才行, 然而在使用了这种锻炼器仅仅三天之后, 就能够自己行走了”等等这些不符合实际的内容。这位当事人完全没办法拿出任何有实际效力的证据, 以此来证实他所宣传的疾病治疗功效以及康复案例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着的, 他所作出的那些宣传内容实实在在全都是自己编造出来的, 这属于特别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法律依靠的根据以及处罚的情况是这样的: 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头一款的相应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由此责令当事人停下违法的行为, 并且针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关于案情的分析和评价是这样的: 当下的时候, 微信群、朋友圈这类私域社群已经变成了部分商家进行违规营销的重点场景。在此案件当中吗, 当事人把那种没有任何治疗疾病功效的平常家用锻炼器具, 包装成了所谓的“康复神器”, 借助虚构患者康复的事例去夸大产品的治疗疗效了, 专门精准瞄向辨别能力相对来说更为较弱的老年人群体, 极易于误导老年消费者产生冲动消费现象, 不但严重地扰乱了具备公平竞争性质的市场经营秩序, 而且还直接侵害了老年消费者所拥有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 着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财产方面的损失。私域群中, 虚构真人康复故事, 欺骗性着实极强, 告诫老年群体, 千万不要轻信群内转发的那些匿名“患者故事”, 一旦遇到此类夸大宣传, 就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4 .朔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老年之家虚假宣传案
情景说明: 朔州市市场监管局那边的执法人员, 于养老服务专项整治检查之际, 察觉到当事人于其大厅走廊过道所挂的那个宣传牌, 上面印着“朔州市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试点之一”, 还有“2021年山西省政府确定实施11件民生实事之一……”, 更有“老年大学”这样的宣传字样。当事人给出的证据, 没办法证实其就是“养老幸福工程试点之一”, 也没法证实其是“2021年山西省政府确定实施11件民生实事之一”, 并且还无法表明持有“老年大学”的必备资质, 最终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之举。
法律所作依据以及处罚情况如下, 当事人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二零一九年版, 请注意, 此处法律版本为二零一九年版而非其他)第八条里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需精确备注该法版本为二零一九年版)第二十条第一款给出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其所作违法行为, 并且要开展整改行动, 同时相关部门还针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关于养老机构, 其借用着政府民生项目的名义, 还冒用那资质名号, 如此情形下, 更易于获取老年人对其一往无前给予的充分信任, 进而侵害老年消费者理应享有的知情权, 还会扰乱养老服务市场本应有的公平竞争秩序。这个案件它能够提示那些做养老服务的经营者, 宣传内容必须得做到真实有理有据, 公示内容一定要留存好能够起到佐证作用的材料, 绝对不准许虚构项目身份, 更加不可以夸大服务能力。市场监管部门, 必将持续性地进一步大幅加大养老领域的执法力度, 会非常严厉地打击各个种类误导老年群体的违法宣传行为, 以此来回护保证养老消费环境的安全。
5.阳泉市市场监管局, 其高新区分局, 查处了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存在的, 虚假宣传案件。
经过调查发现这样的情况, 当事人在自己的店内经销德氢多功能氢氧机, 还向消费者提供免费吸氢服务。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的墙上张贴了宣传照片, 其电脑内的宣传视频中宣称“氢气辅助治疗预防癌症、能清除有毒有害自由基”等功效。经过进一步查看发现, 当事人所售卖的德氢多功能氢氧机属于普通家用电器, 并非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这种宣传很容易使得人误以为其销售的德氢多功能氢氧机对相关疾病有治疗作用, 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具备法律依据以及处罚情况: 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当中的那个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同时针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关于本案的情况进行评析的话, 此案件是属于健康养生这个领域当中堪称典型的虚假宣传类案件。通过以免费体验这种方式来进而吸引老年人到店, 这却是十分频繁出现的常用战术。当事人利用免费吸氢体验这样一种模式, 针对普通的家用器具德氢多功能氢氧机宣称具备疾病防治方面的功效。而涉案使用的设备并非是有着医疗器械性质的东西, 与之相关的宣传是缺少科学支撑以及法律依据的。这样的情况极其容易去误导那些病患病者以及中老年人群体。万一消费者轻信了这样的宣传从而耽误了正规的治疗, 那便将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 与此同时还会破坏健康产品行业里公平竞争的那种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会持续加大对康养设备消费领域的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那种夸大功效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还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去甄别养生仪器的宣传, 重点要甄别养生器械有没有取得医疗器械备案, 千万别把家用电器误当成治病仪器来使用, 若患病应及时去就医。
6.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店虚假宣传案
经调查发现, 当事人在2025年7月开业之后, 为了去推广销售地龙蛋白氨基酸片, 采取了多种方式来开展宣传, 像是向顾客推送课件, 在员工微信群里进行转发, 传播直播链接, 还印制樟树益康生物有限公司的红头文件等, 以此来诱导老年消费者进行购买。其宣传内容表明该产品拥有对毛细血管进行溶栓、通栓、排栓的作用, 能够降血压、降血糖, 还可以恢复皮肤弹性、改善骨质疏松等功效。
具备法律依据以及相应处罚: 当事人针对所售商品实施了会引人产生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此行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该违法行为, 并且针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于本案而言, 其属于养老领域当中典型的虚假宣传案件, 此为其一。经营者借助老年群体针对慢性病的健康诉求, 凭借课件、微信群、直播、印发文件等诸多渠道, 把地龙蛋白氨基酸片宣扬具备溶栓、降血压、降血糖等疾病治疗功效, 进而使老年人消费遭受误导, 损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此为其二。普通食品是不可以宣称疾病治疗功效的, 商家理应恪守法律底线, 如实展开商品宣传, 此为其三。
7. 阳泉市平定县, 有个市场监管局, 查处了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这样一起他们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案件。
案情深析: 当事人所加工出的油条, 经过检验之后, 其铝的残留量当中, 干样品以 A1 计的实测数值为 617mg/kg, 此情况无法契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相关要求, 该标准在此处规定之指标值为≤100mg/kg。经由调查得知, 有工作人员运用香甜泡打粉制作了上述批次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油条, 此批次数量大概为 10 斤, 是供单位内部正在休养的老人以及在职员工进行食用的。
当事人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中所规定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责令当事人去改正其违法行为, 并且要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这就是法律依据及处罚。
对该案进行案情评析, 此案件直接指向食品加工领域里经常存在的认知误区, 众多经营者错误地认为食品添加剂属于所谓的“常用调料”, 仅凭借自己的经验就随便进行添加, 完全忽略了国家标准所规定的限值要求, 结果便造成了食品添加剂超标进而违法的问题。这个案件以强有力的方式震慑了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这种违法行为, 拥有对于规范养老机构食堂管理, 改正从业人员不规范操作行为, 守护特殊群体食品安全方面有着比较强大的警示教育作用。
8.晋中市介休市, 有一个市场监管局, 将某卫生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蜂蜜这个案子给查处了。
情况说明如下, 在2026年5月19日这天的时候, 晋中市介休市的市场监管局, 针对当事人的食堂展开了监督检查工作, 而后发现, 食堂的厨房里面存有一瓶蜂蜜, 然而这瓶蜂蜜的瓶身上面没有任何的标签。经过盘查得知, 当事人是在2026年5月1日的时候, 从某超市店购进了这瓶蜂蜜, 该超市店属于个体工商户, 这瓶蜂蜜的规格是450克/瓶, 并且已经使用了90克。
法律依据以及所涉及的处罚情况是, 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责令当事人将其违法行为予以改正, 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针对养老机构就餐人员情况评议分析, 养老机构就餐的人员大多是老年人, 这些老年人身体机能比较弱小, 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的耐受程度很低。经营没有标签标识的食品, 没办法知道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成分、储存条件等关键重要信息, 非常容易出现超过保质期食用、不恰当贮存等方面的问题, 会直接对老年人身体健康构成威胁危险。对本案依据法律进行查处, 能够督促养老机构经营者深切认识到标签管理的重要意义, 健全完善采购核查流程, 依规规范食品采购验收工作, 堵住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缺口, 切实守护好老年人的饮食安全保障。
9. 于太原市, 杏花岭区的市场监管局, 查处了,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所发布的虚假广告案。
已查明, 当事人于1688平台网店售卖鲟鱼胶原蛋白肽。在产品详情页面, 当事人宣称自身“是一家专注于动植物提取物的研发、生产、检测以及销售一体化的高科技企业”。然而经核查发现, 当事人仅仅拥有普通食品销售资质, 并不具备自有生产以及研发的配套能力, 同时该当事人并非高科技企业, 所以其广告内容存在虚假情况。
法律引用以及惩处后果, 存在如下情况, 当事人所展现的行动,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设定的条款, 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条文, 责令当事人终止广告的发布情况, 于相应的范围之内将不良影响予以消除, 并且针对当事人施行相关的行政处罚。
针对本案进行的案情评析显示, 在这一案件内部, 当事人属于这样的市场主体, 其仅仅拥有普通食品销售的资质而已, 可是却虚构了自身的那一番身份, 声称自己是什么“集研发、生产、检测、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然而, 这种虚构的内容与当事人事实上所拥有的经营能力之间, 以及和其自身具备的企业资质方面比起来, 存在着严重的不相符状况。这种行为违反了广告所应遵循的真实性原则, 容易致使消费者基于这种虚构出来的、虚假的企业实力认知去做出错误的消费选择, 进而扰乱了通过电商平台得以展现出来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展开查处行动, 为此等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 明确表述食品销售企业不准存有虚构生产、研发等资质的情况来实行广告宣传活动, 此事对于规范网络经营主体广告宣传行为而言具备典型警示意义, 同时对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也有着一定作用。
10.晋中平遥县里头, 有个相关的市场监管局, 把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这个案子给查处了。
经查, 当事人于其微信公众号之上发布了多条广告, 其中包括《康明眼科&蔡司“亮镜行动”圆满落地, 原厂维保, 认证为眼健康保驾护航……》, 还包括《白内障不可怕, 选对“新镜头”, 轻松看清美好世界》, 以及《来康明眼科选择近视手术, 你需要注意什么》, 总共有11条这样的广告, 并且这些广告的界面均标注有该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文号, 文号为(晋医广〔2025〕07-1706073号)。当事人所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其广告成品样件之中, 仅仅涵盖了该院图标、名称、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诊疗科目、咨询电话以及医院地址这些具体内容。而其于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之上所发布的广告, 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里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并不相符。其中包含《白内障不可怕, 选对“新镜头”, 轻松看清美好世界》《预约攻略!》。《如何极速锁定赵阳教授专家号》等7条广告, 其内容涵盖医疗技术、诊疗手段, 动用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结构人员形象、名义进行证明。
什么所依据, 是其施行的处罚, 当事人的这般行径, 硬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中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还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给定规定, 依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咧, 那就责令当事人去改正上述的这种违法行为, 并且针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我们来评析一下这个案子的情况, 在这个案子当中, 当事人, 虽然拿到了合法有效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然而, 却没有严格依据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去发布内容, 而是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上, 擅自超出范围地发布了医疗广告。你知道吗, 这个案子里的广告内容, 是针对老年群体高发的白内障等眼病诊疗服务的, 它违规进行了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宣传, 还借助医务人员形象和名义来搞营销造势, 这就违反了医疗广告监管相关规定。本案展开查处行动, 严厉打击那种涉及老年人、与医疗相关的虚假以及违规的宣传行为, 这一行动对于引导医疗机构去规范涉及老年人的广告发布情况, 保障老年群体的消费权益, 还有老年群体的健康权益, 都有着警示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