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谢市监罚送告〔2026〕3号
谢家集区洁优洗衣店(个体工商户):
2026年8月19日, 本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于你(单位)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并且采用了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实现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谢市监处罚〔2026〕92号), 其主要内容是:
当事人:谢家集区洁优洗衣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4MAE57HBG2G
经营场所也就是住所位于, 安徽省淮南市, 谢家集区的白马商业广场, 其中具体位置是2 - 140。
经营者:张*格
身份证号码:******
从2025年7月开始, 本局接到了好多位消费者针对当事人的投诉, 这些投诉表明当事人在清洗衣物这件事上,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去做, 还把衣物洗坏了, 之后又拒绝给予赔偿, 这些行为都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至2025年8月8日那日, 本局将投诉双方召集起来, 开展了现场调解工作, 并且针对经营者张格格展开了询问调查举动。
2025年8月28日, 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依法展开立案调查, 之后经过调查, 依法将案由变更为, 涉嫌故意拖延以及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 还有收取预付款却未签订书面合同, 并且决定停业却未提前告知消费者案。
经查实, 有当事人, 其在2024年的时候, 开办了一家店铺, 该店铺的门头是“洁优国际洗衣鞋吧”, 其主要所从事的服务内容为衣服的干洗、清洗, 以及鞋帽的干洗、清洗等。
当事人多次和消费者已经约定好了取衣服的时间, 不过都凭借各种各样的理由进行拖延(拖延的时间超过了十五日), 或者拿失联的方式致使消费者没办法联系到经营者张格格本人, 根本都没有依照约定把衣物归还, 多次存心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合法的要求, 并且当事人还存在把衣物洗坏了、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却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者退还预付款的情况, 涉及好多起消费纠纷, 当事人都没有妥善去解决。
案件办理的这段期间, 执法人员进行了好多回现场检查, 每一次都发现当事人处于闭店状态。等到了2025年12月的时候, 当事人停业之后就再也没有开门营业, 其经营场所也已经被租赁给别人去经营了。消费者以及我局的执法人员多次试着去联系张格格, 可都没有成功, 张格格一直处于失联的状态。
直至当下, 我局采用公告、以电话联系投诉人的途径, 陆续达成与9名消费者的对接, 针对他们展开了询问调查工作。消费者宣称, 当事人在收取预付款之际, 并未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已于2025年12月着手停止营业, 却未事先告知消费者, 相关人员现已失去联系, 既无法提供洗衣服务, 又难于归还衣物、退还剩余预付款。
消费者的合法要求, 被当事人故意拖延, 且无理拒绝, 当事人收取了预付款, 却未签订书面合同, 当事人决定停业, 也未提前告知消费者, 其这些行为的违法所得, 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一张《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记录单》, 编号20250705076091042的, 一份《矛盾纠纷推送表》, 以此来证明, 执法人员收到了案件线索, 当事人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事实。
2、包含一份针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 有从经营者张格格手机里提取出的, 关于其与消费者朱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达10张, 以此来证明当事人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事实。
3、执法人员, 从皖政通平台查询到当事人的《个体基本注册信息》打印件, 共2页, 且有经营者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 以此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身份。
4、一份《现场笔录》, 六张现场检查照片, 一份执法人员用手机拨打经营者张格格的通话记录截图, 用来证明执法人员没法联系到当事人等情况。
5、当事人经营场所那儿, 执法人员张贴了两张《公告》拍到的照片, 投诉人的电话联系方面, 有四张通话记录的截图, 以此来证明执法人员积极去开展调查取证这类事实。
6、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实际居住的地址, 张贴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的照片, 数量为 3 张, 还在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 刊载了《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的截图, 数量是 1 张, 以此来证明执法人员曾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等事实。
7、本局于2025年9月16日, 联合谢家集区商务投资促进局, 联合属地街道社区等部门, 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 有视频证据1份, 经营者张格格于当日手书签字的《承诺书》2张, 可证明当事人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拒不改正等事实。
8、有执法人员, 针对9名消费者, 分别做了《询问笔录》, 各1份, 与之对应的, 是投诉单, 以及消费者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材料一共有144页, 它们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事实。
于当事人处于下落不明的状况, 在2026年8月10日, 本局运用公告送达的形式, 给当事人送去了淮谢市监罚告〔2026〕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之内, 未曾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觉得, 当事人针对消费者让其依照约定来供应服务, 遵照法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退还预付款等相关合理请求, 存有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情形, 这种行为, 违反了含有第八条第二款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内容, 其内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服务之际, 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当时人彼此的约定来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抑或进行赔偿损失类型的民事责任, 切不可执意拖延或者毫无道理地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询问。经营者存在这样的情形, 即超过十五日, 如此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具体的情形呢,是自国家规定的期满之日或是当事人约定的期满之日开始算, 又或是不符合质量要求时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开始算,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的义务,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重作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更换的义务,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货的义务,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补足商品数量的义务,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还货款的义务,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服务费用的义务,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赔偿损失等义务, 依据这样的规定, 构成故意拖延和蛮横无理地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的违法的行为。该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若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若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 那就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若法律法规未进行规定, 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去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经营者存在这样一些情形, 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之外 , 要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处罚机关以及处罚方式有规定的话 , 那就依照法律、法规那些规定去执行。要是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 , 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依据情节单独或者同时处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要是没有违法所得的 , 就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情节严重的 , 那就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其中第八项是 , 对于消费者提出来的修理 、重作 、更换 、退货 、补足商品数量 、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 , 故意进行拖延或者无理加以拒绝的。按照此规定 , 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收取预付款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 当事人还有决定停业却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行为, 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此条规定为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时, 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指出经营者要是以收取预付款这种形式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话, 那就应当和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去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的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还有第三款, 表明经营者要是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存在可能影响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时, 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要是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了, 那么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 并且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因“消费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者合同所约, 具备要求经营者持续履行予以商品或者服务这样的义务, 或者诉请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的规定, 形成收取预付款却未订立书面合同、决定停业却未预先通告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经营者而言, 当出现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时, 若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那么就得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执行;要是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就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还能够根据情节单独或者同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要是没有违法所得, 则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要是情节严重的话, 就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此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而来的。第一款规定, 第二款指出, 经营者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关行政部门会责令其改正, 能够依据情节单独或者同时处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按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标准的罚款, 要是没有违法所得的话,就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变得严重时, 还会责令其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 按照此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 其经营规模不大。到调查结束之时, 所涉及的金额不多、范围有限。涉案的人数也比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 从过罚相当、督促当事人继续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的角度进行综合裁量, 所以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 当事人存在故意拖延, 以及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的行为, 此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当中的规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决定责令当事人去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的相关情况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当事人收取了预付款, 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 当事人决定停业, 却没有提前告知消费者 , 这种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还违反了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以及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以及该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 应在自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罚没款, 缴至中国银行淮南西区支行, 代收机构是淮南市谢家集区财政局, 账号为179705870015, 或者使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二维码缴款, 平台网址是http://pay.ahzwfw.gov.cn/。若到期不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面对本行政处罚时, 若当事人心里不服气, 那么自收到本决定书的那天开始向后推算, 六十日之内可以朝着淮南市人民政府去申请走复议这一程序, 或者呢, 在六个月的时间范围之内, 能够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那行政诉讼。当处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着手提起行政诉讼之时, 此行政处罚不会停下它执行的脚步。
请咱这个单位, 自公告发布当日开始计算往后的三十天内, 去到本局那边领取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中所标明的文号是淮谢市监处罚〔2026〕92号, 要是超过规定时间还没去领取, 那就会被视作已经送达了。
需联系之人有邹剑锋, 还有时雪, 以及王泽睿 , 联系所用之号码为0554 - 5677798。
联系的地址为, 谢家集区中的谢家集街道那里的西城社区, 该地有西城大市场, 其北门的二楼之处, 设有阳光市场监督管理所。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