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 外卖订餐已然深度地融入到了人民群众平常的日常生活里, 网络餐饮的市场规模持续不断地在进行扩大, 然而, 部分参与网络经营的商家以及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缺失, 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较为松懈等一系列问题仍然表现得较为突出。为了能够切实做到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自2026年这一时间段以来, 湛江市市场监管系统着重关注无证经营、伪造许可证、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平台没有履行相关审查义务、价格欺诈等诸多突出问题, 深入且不懈地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依照相关法律查处了一批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这会儿, 把一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出来, 目的是期望能让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第三方平台, 把这当作警戒, 从而真正扎实地架构起食品安全的防线。
案例一
霞山区某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这事儿的基本情况以及违反的相关法律是, 在2025年9月的时候, 是广东省食品检验所接受到委托, 经由外卖平台, 针对某一家餐饮店所经营的“白切鸡”展开了抽样检验, 到了2025年10月得出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这个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标准, 也就是DBS 44/006 - 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当中的要求, 最终检验结果显示为不合格, 经过调查发现, 该批次总共就这一只“白切鸡”被加工制作出来, 原因是员工在等待售卖的过程当中没有留意环境卫生情况从而导致食品长时间地暴露在空气当中, 并且包装的时候是徒手去接触食品表面的, 这样一来就致使食品表面附着了细菌菌落。在案件发生时, 那一批次不符合标准的“白切鸡”都已经卖出去了。这家餐饮店铺对于检验得出的结论没有不同意见, 也不提出再次检验的申请。这家餐饮店铺的这些举动,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所规定的内容, 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定对它进行了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是, 在2026年1月的时候, 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规定, 责令那家餐饮店马上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且对它进行罚款。
案例二
吴川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许可证案
2026年3月, 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 依法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经营的微信小程序外卖平台实施监督检查, 在此期间发现,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当中, “某手抓饼店”以及“某糖水炸串店”, 于商家资质信息公示页面并未上传任何证件。经检验查证, 这两家进入网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都是流动的摊贩, 当中没有能实际经营的门店, 也没有合法合规的经营场所, 没办法获取《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然而这家公司在没有针对其开展全部经营资质审查工作的状况之下, 许可它们进入网络去提供餐饮外卖服务。一直到案件被觉察的时候, 上述所说的两家商家在平台上面总计售出去了405份餐饮外卖订单。这家公司的上述这般行为, 违背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 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6年5月, 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处理结果,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该公司马上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其违法所得, 并且对它处以罚款。
案例三
经开区某餐饮店无证经营及伪造许可证案
2026年4月28日,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展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时, 在现场检查过程里, 发现一家餐饮店, 无法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然而在其外卖平台, 却公示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而且所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存疑。经过与许可系统内数据做比对, 以及再度查询之后, 查实该餐饮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其公示的许可证竟是伪造的。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之后, 该家餐饮店, 于2025年6月, 借助微信支付的方式, 支付了400元给其他人, 让他人帮着制造了虚假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之后还使用这个虚假的许可证, 用于网络餐饮经营活动。该餐饮店存在未经许可就经营食品的行为,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该餐饮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件事, 其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中的规定, 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相关证件的犯罪行为。
处理结果为, 针对该餐饮店存在的未经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靠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应规定实施处罚。针对该餐饮店涉嫌犯罪的行为,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依规把该案移送至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案例四
遂溪县某餐饮店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案
2026年3月,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相关线索, 对某餐饮店展开现场核查, 经核实该店在某平台推出上线了6款团购套餐, 他们分别是无限畅吃双人餐, 价格为78.6元原价276元, 无限畅吃单人餐, 价格是39,.8元原价138元, 无限畅吃三人餐, 价格119元原价414元, 无限畅吃四人餐, 价格159元原价552元, 酸梅汁1杯, 价格1元原价10元, 无限畅吃儿童单人餐(1米2 - 1米4), 价格19.9元原价138元。该餐饮店在线上没有以上述划线规定价格售卖过上述套餐, 在线下同样也没有, 其设置了没有依据、没有办法去比较的虚价格, 这属于采取让人误解的或者虚假价手段方法, 去诱骗消费者跟其进行交易的违法做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条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制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十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有此处理结果, 在2026年5月的时候,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是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还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依法去责令该餐饮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且还对其处以罚款, 有没收违法所得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