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起始, 湛江市的市场监管系统, 深入地贯彻并且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 持续不断地加大“两品一械”领域的监管执法力度 , 聚焦那些涉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情况, 以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状况 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等突出问题 , 集中力量去开展专项整治 , 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的案件。现在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 凭借案例树立标杆 , 借助案例来推动改进 , 警示广大的“两品一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去切实履行他们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守安全底线。
案例一
雷州市客路镇某副食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是, 2026年3月17日, 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了书面举报, 该举报反映有消费者在短视频平台某店铺购买了珍珠膏, 使用之后脸部出现了瘙痒过敏的情况, 并且那个产品居然没有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 其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了功效、用法等内容, 而这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管理规定, 2026年3月24日, 执法人员依据法律对涉事的副食店展开了执法检查, 在该店的经营场所之内发现了14瓶珍珠粉以及200张珍珠膏标签。上述珍珠膏的标签, 标注了“祛痘、美白、淡斑”这类功效, 然而却没有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全成分、使用期限、注册人/备案人与生产企业信息此类法定内容。珍珠粉的外包装上, 仅仅标注了“自制, 纯手工制作, 百分百无添加”这些字样, 没有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以及使用说明等信息。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 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审查发现, 当事人从2021 年8月开始, 从事化妆品零售经营活动, 通过在短视频平台开启店铺的方式, 售卖了上述提及的珍珠膏以及珍珠粉, 却没有履行进货查验所需承担的义务, 也没有建立起进货和销售台账, 并且没办法提供有关供货商资质、合格检验报告等方面的材料。当事人所做出的上述行为, 违背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 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情形。
下面是按要求改写后的内容: 2026年5月, 处理结果是, 执法的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成违法的行为矫正过来, 并没收违法所得钱财, 还没收违法经营的珍珠粉以及珍珠膏标签张, 并且进行罚款处理。
案例二
廉江市某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案
违法事实: 2026年6月3日,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依照法规对某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于诊所治疗室内, 发现当事人用不锈钢杯装着的1杯黑色药膏, 并且看到工作人员正把该黑色药膏, 用纱布敷在患者疼痛伤患处, 一起现场调取了一批处方笺, 上面记载着用药及用量记录。执法人员依规对上述自制“黑色药膏”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 当事方是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诊所备案凭证》, 首要从事中医科诊所服务。从2026年5月开始, 一直到案发的时候, 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并且也没有制剂批准文号的情形下, 把中成药“祛风舒筋丸”跟“参茸追风酒”进行混合, 还加入白凡士林然后加热熬制, 配制成了“祛风舒筋药膏”, 也就是上述所说的黑色药膏哦, 运用此药膏为扭伤、跌打损伤等痛症患者做外敷治疗。在现场发现, 盛装该药膏的不锈钢杯上面, 没有标明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功能主治等信息, 当事人同样没办法提供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有当事人做出了上述这一行为, 此行为违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当中、里面第七十四条、条款里第一款、款项里之规定, 进而构成了未, 未曾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许可证方可配制制剂的那种违法行为。
2026年7月, 有这样一个处理结果,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责令违法行为对应的当事人对上述不当行为加以改正, 将扣押在案的“祛风舒筋药膏”予以没收, 没收当事人违法获取的所得钱财, 同时对当事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案例三
湛江市麻章区某卫生站使用劣药案
基本案情是, 2025年10月14日, 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去到湛江市麻章区某卫生站展开现场检查。在此过程中, 于药房配药柜上发现了氯化钠注射液8盒, 其规格是10ml:90mg×5支/盒, 有效期到2025年10月6日。还发现了氯化钾注射液1支, 规格为10ml:1g×5支/盒, 有效期至2025年7月。另外, 发现呋塞米注射液6支, 规格是2ml:20mg×10支/盒, 有效期到2025年6月。而这些注射液均已超过有效期。将上述处于待使用状态的过期药品, 与正常合格药品混放在一起, 没有进行区分放置, 并且也没有标识过期或者不再使用的字样。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 依法对上述已超过合法有效期的药品, 实施扣押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经过调查发现, 当事人能够提供药品购进的单据以及进货查验的记录, 涉案的这些药品, 都是在其有效期之内购进的。到发生案件的时候, 氯化钠注射液还剩下8盒, 氯化钾注射液还剩下1支, 呋塞米注射液还剩下6支, 然而它们均已超过了原本规定的有效期。当事人做出的其上所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具体是其中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以及该条第三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 已构成使用劣药的那种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得出处理结果, 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以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还处以罚款。
案例四
广东某医药有限公司超经营范围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基本案情是, 2026年3月17日, 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国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提供线索, 该线索表明广东某医药有限公司赤坎分店在网络售卖牙齿脱敏剂, 这涉嫌超出经营范围去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2026年3月27日, 执法人员依规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展开检查。经过查证, 牙齿脱敏剂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里的第17类, 也就是口腔科器械。有当事人, 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范围登记备案, 涉及2002年分类目录里的多个类别, 还涉及2017年分类目录中的多个类别, 然而其中并未包含第17类。当事人的这种行为, 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 构成了超经营范围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于2026年5月, 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那违法行为,并出具予以行政处罚这么个最终所呈现的处理结果。
案例五
徐闻县西连镇某牙科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6年3月26日那一天, 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 依照法律规定去到位于徐闻县的某牙科诊所展开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案台的抽屉里面, 发现了1瓶名为“氢氧化钙根管消毒剂”的物品, 其生产批号是210101, 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5日, 有效期到2022年12月, 到检查的时候, 它已经过期失效了。当事人的这种行为,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容, 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情况。
处理结果是, 在二零二六年三月的时候, 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去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没收了过期的一瓶氢氧化钙根管消毒剂, 并且还对当事人处以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