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原之品建材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因本分局进行调查的, 你公司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设立登记许可的事情, 如今已调查结束。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现将本分局打算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事实, 以及理由、依据, 还有撤销的内容告知如下:

冀锁勤向本分局做出反映, 声称本人身份被冒用去登记(备案)成为你公司的股东, 以及法定代表人, 还有董事、经理以及联络员。经过查看, 你公司在2016年1月27日那次申请设立登记的时候, 所提交给出的是冀锁勤有效期限为2006.01.23 - 2026.01.23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而把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和联络员登记(备案)成了冀锁勤。这个分局对冀锁勤的身份信息作了核验, 经过查找发现你公司以及相关人员没办法取得联系, 这个分局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把你公司冒用冀锁勤身份办理有关设立登记的信息给公示了, 在公示时期也没有跟其有利害关系的人给出反对意见,这个分局打算依照规定撤销在2016年1月27日对你公司达成的设立登记, 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加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们公司有权利来进行陈述、申辩, 并且还能要求举行听证。你们的公司从收到这个告知书开始计算, 五个工作日以内, 如果没有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话, 那就视作放弃此项权利了。

本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冯淑棠、杨慧琳,联系电话:0771-4306453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6年8月31日